債務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導讀:
這一法定的代位權利,既不是代理權,也不同于程序法中的代位權。代位權是法律所賦予債權人的訴訟權利,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實體權,它不同于以他人名義行使訴權、法律后果即實體權利旭由他人的代理權,也不同于程序法所賦予的代位權,程序法上的代位權,沒有在實體法上所獲得的法律所確定的權利,則其在程序法上也不會取得其代位權。那么債務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一法定的代位權利,既不是代理權,也不同于程序法中的代位權。代位權是法律所賦予債權人的訴訟權利,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實體權,它不同于以他人名義行使訴權、法律后果即實體權利旭由他人的代理權,也不同于程序法所賦予的代位權,程序法上的代位權,沒有在實體法上所獲得的法律所確定的權利,則其在程序法上也不會取得其代位權。關于債務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在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二、代位權的性質
代位權的性質與其法律特征是不同的,其性質是從其權利的角度上而言的,就其權利性質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代位權屬于實體法上權利,不是程序法上的權利。代位權是源于實體法的直接規(guī)定,不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是債權人在法定條件才能獲得的實體權利,它不同于訴訟執(zhí)行程序上的代位執(zhí)行權利的性質。
2、代位權是債權上的一種效力,其債權效力是法律效力的體現。不可否認,債權人與特定的第三人作為次債務人本來就不存在直接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債權人替代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債權是由法律規(guī)定所賦予的追索債權的訴訟權利,但實質體現的仍是債權上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