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對債務人的影響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對債務人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對債務人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對債務人的效力有哪些
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具體條例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
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范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對象不應僅限于到期債權,應采取目的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
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