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立法建議條文

導讀:
本文內容所涉及債權人撤銷權的條文,經過課題組成員的討論形成。就債權人撤銷權所擬條文,仍然有繼續討論的余地。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為債的保全制度的組成部分。如何完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為我國制定民法典所必須面對的課題。法國、德國、奧地利、瑞士、日本等國的民法,均規定有債權人撤銷權。正是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考慮,本法有必要規定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使得債權人直接介入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發生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干預了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故法律必須將債權人撤銷權控制在交易能夠容忍的范圍內。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立法建議條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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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或許能夠成為本世紀的最有影響力的立法活動。由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草擬的民法典草案已經初步完成,但在草案完成的過程中,民法學者也作出了應有的努力。梁慧星先生領導的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債法總則構成該民法典學者建議稿的組成部分。本文內容所涉及債權人撤銷權的條文,經過課題組成員的討論形成。就債權人撤銷權所擬條文,仍然有繼續討論的余地。本文對學者建議稿的條文所述有關的內容說明和理由,均代表個人觀點,更歡迎讀者批評。
我國民法關于債的保全制度的規定,尚不完備。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為債的保全制度的組成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成為債權受償的一般擔保,作為擔保債權受償的債務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均稱之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價值的任何變動,對債權受償的機會均產生影響。債務人不當處分期財產或者權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將相應減少,債權不能得到全額受償的危險就會增加,從而危及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如何完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為我國制定民法典所必須面對的課題。
第2節債權人撤銷權
【本節說明】
債權人撤銷權為債的保全的內容之一。債的保全制度是維護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保值狀況而確保債務清償的民法制度?,F代各國民法多規定有債的保全制度。債的保全方法有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
以古羅馬法的撤銷之訴(actio pauliana)為基礎形成的債權人撤銷權,在近代民法上獲得生命力,并有了一定的發展。近代民法建立了規范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縝密規則,不僅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且也不盡量避免妨礙交易安全。法國、德國、奧地利、瑞士、日本等國的民法,均規定有債權人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