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研究(下)

導讀:
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二是無償轉讓財產,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債務人的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由于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當然可以成為撤銷的對象。身份行為,比如結婚、離婚、收養等,雖可能影響到財產,亦不構成撤銷的對象,因為從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目的出發,可構成撤銷對象的行為應當是以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如果允許對身份行為撤銷,則會對債務人的人格自由構成不當侵害,殊非妥當。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研究(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二是無償轉讓財產,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債務人的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由于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當然可以成為撤銷的對象。身份行為,比如結婚、離婚、收養等,雖可能影響到財產,亦不構成撤銷的對象,因為從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目的出發,可構成撤銷對象的行為應當是以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如果允許對身份行為撤銷,則會對債務人的人格自由構成不當侵害,殊非妥當。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研究(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債務人方面的要件
1.客觀要件:詐害行為
債務人所為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稱為詐害行為,分述如下。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二是無償轉讓財產,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按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該規定過于狹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據此應得出結論:只要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責任財產,并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均應成為撤銷權行使的對象。為此,應通過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對《合同法》的規定加以補充。 [1]首先,行為須是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為的行為,比如向債務人約定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人轉讓其不動產的行為,并不能夠成為撤銷的對象。債務人的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由于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當然可以成為撤銷的對象。其次,債務人的行為,主要指法律行為,也包括發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為(德瑞所謂法律的行為)。法律行為可以是買賣、借貸等契約行為,公司的設立、合伙的組成等合同行為,也可以是遺贈、權利的放棄、債務的免除或承認等單獨行為;既可以是權利讓與等處分行為,也可以是設立保證、抵押等債務負擔行為。另外,由于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以保全債權的共同擔保為目的,因而具有財產減少之法律效果的債務人行為,并不局限于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比如催告、債權讓與的通知、為中斷時效而作出的債務承認等,在解釋上通常認為也可以成為撤銷的對象。訴訟行為由于并非民事法律行為,并不能夠撤銷,但是,裁判上的法律行為(裁判上的和解、抵銷、請求的放棄或認諾等),則可成為撤銷的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