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研究(上)

導讀:
新中國的立法中本沒有債權人撤銷權,為了對債權人提供更為充分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換言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非各個債權人的個別利益。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研究(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中國的立法中本沒有債權人撤銷權,為了對債權人提供更為充分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換言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非各個債權人的個別利益。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研究(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意義與性質
(一)意義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以維持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起源于羅馬法,因它是由羅馬法務官保羅(Paulus) [1]所創設的概念,故又稱為保羅訴權(actiopauliana,一譯保利安之訴 [2])。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有明文規定(Inst.,4.6.6.)。 [3]后世許多法律都繼受了它,有些是規定在民法典中的,比如《法國民法典》(第1167條,稱廢罷訴權ActionPaulienne)、 [4]《日本民法典》(第424條)以及臺灣民法(第244條);德國采用特別法, [5]瑞士規定在破產法中。新中國的立法中本沒有債權人撤銷權,為了對債權人提供更為充分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第74條、第75條)。
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換言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非各個債權人的個別利益。 [6]《合同法》對此雖未規定,亦應為相同的解釋。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既在于保全責任財產,故其效力自應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發生,即行使撤銷權后所獲得的利益,仍歸全體一般債權人所共享,而非任何特定債權人或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所獨有。 [7]不過,由于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并沒有義務將取回的財產與其他債權人分享,其他債權人如欲參與責任財產的分配,尚須借助于一定的法律手續(比如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等),在作出此等手續之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在受領撤銷相對人的給付場合,以受領金錢為典型,擁有比其他債權人更早主張抵銷的機會,從而利用該機會使自己的債權獲得事實上的優先受償。即使隨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的抵銷行為亦不會成為否認權的對象(《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
(二)性質
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直接決定著債權人撤銷之訴的性質(形成訴訟抑或給付訴訟)、訴的被告(債務人、受益人抑或轉得人)、訴的效力(絕對的效力抑或相對的效力)以及判決正文的記載事項(是否在正文中記載對詐害行為的撤銷)等,學說見解不一,以下設例說明(見圖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