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權人代位權的理解和看法

導讀:
合同債權保全是指允許債權人代表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權利,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為,以防止因債務人債權減少而損害債權的法律制度財產。代位權的性質分析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筆者將代位權定義為: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筆者認為,管權說否定了債權人的利益終結性,行使代位權的目的不是充當善意管理人,而是成為第三人債權的實現者。那么對債權人代位權的理解和看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債權保全是指允許債權人代表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權利,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為,以防止因債務人債權減少而損害債權的法律制度財產。代位權的性質分析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筆者將代位權定義為: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筆者認為,管權說否定了債權人的利益終結性,行使代位權的目的不是充當善意管理人,而是成為第三人債權的實現者。關于對債權人代位權的理解和看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債權保全是指允許債權人代表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權利,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為,以防止因債務人債權減少而損害債權的法律制度財產。其中,債權人代表債務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下面催天下小編主要論述了對債權人代位權的理解和看法供大家參考學習。
代位權的性質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筆者將代位權定義為: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僅限于債權人的債權,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民法學界對代位權的性質觀點不一,主要有形成權說、管理權說、債權權能說等。形成權說認為代位權是形成權。但我們應認識到,代權與形成權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
管理權說認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行使以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筆者認為,管權說否定了債權人的利益終結性,行使代位權的目的不是充當善意管理人,而是成為第三人債權的實現者。
因此,催天下小編認為,債權權能說更具合理性。債權權能說認為,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它是債權中包含的,除請求權以外的固有的權能,此種權能稱為保全權能;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它。該學說的觀點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找到了合法合理的依據,打通了與債權的血脈,有利于保護合法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權的行使是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基礎的。代位權一旦成立,債權人就獲得了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資格,但也必須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體適格:
代位權是債權的固有權能,也就決定了代位權只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同時要求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人具有同等的獨立的代位權;債務人具有多個到期債權時,各債權人可以在各自債權范圍內向多個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行使方式法定:
《合同法》規定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訴訟的方式進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以行使代位權的名義隨意干涉債務人的權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