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權的概念

導讀: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遲延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行使債權的債權代位權,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權的概念呢?例如,甲欠乙10萬元,丙欠甲5萬元,甲在其債權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對丙的債權,致使其無力清償對乙的債務,則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權利,督促丙履行其對甲的債務。代位權也將隨著債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移轉和消滅。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權的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遲延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行使債權的債權代位權,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權的概念呢?例如,甲欠乙10萬元,丙欠甲5萬元,甲在其債權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對丙的債權,致使其無力清償對乙的債務,則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權利,督促丙履行其對甲的債務。代位權也將隨著債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移轉和消滅。關于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權的概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遲延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行使債權的債權代位權,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權的概念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例如,甲欠乙10萬元,丙欠甲5萬元,甲在其債權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對丙的債權,致使其無力清償對乙的債務,則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權利,督促丙履行其對甲的債務。代位權的特點是:
1、代位權是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的債權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
此種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不論當事人是否存在著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利。代位權也將隨著債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移轉和消滅。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債權人并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代位權也不同于代理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可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但其行使該權利旨在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而行使此項權利。
4、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不過,由于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并不是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而優先受償,因此它不是訴訟上的權利,而是一種實體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