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出現多個債務人的情況下,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導讀:
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債的抵銷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對清償抵充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當人民法院遇到一個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負數筆同種類債務時,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下,如何決定清償順序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為規范人民洼院在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時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必要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此問題加以解釋。那么民間借貸出現多個債務人的情況下,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債的抵銷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對清償抵充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當人民法院遇到一個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負數筆同種類債務時,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下,如何決定清償順序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為規范人民洼院在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時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必要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此問題加以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出現多個債務人的情況下,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的數筆債務中,有的已屆履行期限,有的還未到期;有的附設了擔保,也有未附設擔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沒附利息。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認定已經給付的到底是清償哪項債務呢?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參考《擔保法》、《破產法》等法律規定的精神,對審判實踐中亟須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解釋,其第20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債的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同種類債務,或者負擔同一項債務而約定數次給付時,如果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全額債務,約定、決定該給付抵充某項債務的制度。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是指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20條關于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確定的抵充順序是: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充;第二,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第三,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
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第四,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兗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第五,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第六,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義上說,司法解釋第20條、第2】條關于清償的抵充(法定抵充),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何處理合同履行方面的問題提供了依據。
債的清償抵充問題是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一個疑難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債的抵銷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對清償抵充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當人民法院遇到一個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負數筆同種類債務時,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下,如何決定清償順序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
如果清償順序不同,顯然會影響利息的有無以及多少。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消滅所有債務時,究竟清償的是哪一筆債務,便發生清償抵充順序問題。由于抵充順序問題,會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時還會涉及第三人(如擔保人)的利益,因而實踐中爭議頗大。為規范人民洼院在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時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必要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此問題加以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