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債務清償順序

導讀:
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多筆借款的清償抵充順序問題當債務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多筆同種類全部債務,會存在清償抵充順序的問題,對法定抵充條款,需注意其適用的條件是:1.多筆債務為同一債權人、同一債務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則基于債權債務關系相對性,無法直接確定某兩方的清償抵充順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民間借貸債務的清償順序:先看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以上順序償還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多筆借款的清償抵充順序問題
當債務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多筆同種類全部債務,會存在清償抵充順序的問題。
清償抵充順序分為約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三種。約定抵充即當事人之間合意約定的抵充順序;指定抵充即債務人還款時明確指定償還的是哪筆債務,這種指定屬于形成權,應在清償時向清償受領人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法定抵充即上述兩種抵充方式都不存在時,依據法律規定來確定債務清償抵充順序。
這三種抵充次序的適用順位為:約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就法定抵充,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對法定抵充條款,需注意其適用的條件是:
1.多筆債務為同一債權人、同一債務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則基于債權債務關系相對性,無法直接確定某兩方的清償抵充順序;2.數筆債務種類相同,比如都是給付金錢;3.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4.事先沒有約定抵充順序、債務人沒有指定抵充。
另外,該條款適用過程中還需理解“負擔較重的債務”的意思,一般認為意指違約金、利息、其他費率較高的債務。
總的來看,多筆借還款的對應抵償順序如下:
(1)有約定的從約定;
(2)根據債務人清償時指定的哪筆借款來確定;
(3)已到期債務;
(4)無擔保的債務;
(5)擔保額較低的債務;
(6)負擔較重的債務;
(7)到期時間在先的債務;
(8)以上情況均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具體到第一部分案例中來看,債務人三筆歸還的款項在清償完當期的全部利息后均有余款,應當先清償哪筆借款本金呢?
首先,該案中不存在約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對應上述順序的第(1)、(2)項)其次,到2009年11月9日債務人最后一次還款時,三筆債務均未到期;(對應上述順序的第(3)項)第三,債務均未設擔保;(對應上述順序的第(4)、(5)項)第四,各筆債務的利息相同,不存在負擔上的輕重之分;(對應上述順序的第(6)項)第五,在到期時間上,第一筆借款5萬元到期日為2011年3月24日,第二筆借款5萬元到期日為2011年7月3日,第三筆借款50萬元到期日為2010年12月14日,綜上可知,各筆借款的到期順序、即本金清償順序應為:第三筆借款、第一筆借款、第二筆借款。(對應上述順序的第(7)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