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還款順序未約定是先還本金還是利息

導讀:
民間借貸還款順序未約定是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對于還款的順序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按先還本金后還利息的順序償還,本金作為主債務享有優先清償權。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該解釋進一步確立了借款合同中為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先還息后還本的立法精神。現行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約定先還利息后還本金,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的事項,可按交易習慣確定。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那么民間借貸還款順序未約定是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還款順序未約定是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對于還款的順序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按先還本金后還利息的順序償還,本金作為主債務享有優先清償權。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該解釋進一步確立了借款合同中為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先還息后還本的立法精神。現行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約定先還利息后還本金,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的事項,可按交易習慣確定。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關于民間借貸還款順序未約定是先還本金還是利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還款順序未約定是先還本金還是利息
對于還款的順序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按先還本金后還利息的順序償還,本金作為主債務享有優先清償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按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順序償還,從而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獲得孳息的權利。
法律快車小編比較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合理,即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償還順序的情況下,應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該法條實際上已經確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償順序精神,對于長期借款合同,要求當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護借款人對于利息的獲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該解釋進一步確立了借款合同中為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先還息后還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據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習慣。現行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約定先還利息后還本金,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的事項,可按交易習慣確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貸關系的交易習慣,也可以確立先還息后還本的還款順序。
民間借貸有關準則及注意事項
1、最好形成書面借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材料時,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很少有人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簡化為借條,只要借條中能體現出借貸的內容,借款合同關系也是成立的,出一份書面的借條還是很有必要。
另外,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借款協議不同于借條。就是說,簽訂了借款協議,不一定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果要證明款項已經借出去,還應當有借款人出具借據;而借條是借款已經實際發生的證明。因此,提醒您在借出款項時,務必要要求借款人給您書寫一份借據,而不要把借款協議作為借據。否則,您的合法權益有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2、利率的約定是借貸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內容之一。很多民間借貸帶有一種投資性質在里面,如果利率約定不清,則容易影響投資的效果和期望。《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沒有還款,那么從還款到期日開始計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已修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復利的計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給借款人并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利滾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如果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見,計算復利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吃虧的只能是出借方。
4、借貸雙方應對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約定清楚。如果因為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往往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實際上雙方口頭約定過利率的情況下對出借人不利。另外,借款期限的約定關系到出借人收回借款本息的成本和訴訟時效的起算。
5、合同到期時如發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約定全部返還本息的情況時,一定要對所償還的款項進行說明或者同出借方協商一致,明確所還款是利息還是本金,否則,所還款項按照先歸還利息,后歸還本金的方式計算。如果先歸還本金,則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計息,如果先歸還利息,則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繼續計息。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最好借款的同時設定有效的擔保。擔保是出借方為了保障履行債權而采取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擔保,將來實現債權才能有更好的保證。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保證擔保,一種是抵押擔保。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凡在保證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擔保人均按照連帶保證承擔責任。兩種保證的區別主要在于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就民間借貸而言,一般情況都是設立連帶保證,只要擔保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實現債權。
8、不要混淆了保證人和中間人的概念。在民間借貸中,經常發生與擔保有關的錯誤是混淆了保證人和中間人的概念,其實,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才能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錯用了上述兩個名稱,在法律上將會產生兩個截然相反的后果。
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借款人借款期限到期不還款,借款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出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
當然,對于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建議雙方最好能坐下來好好談談,把該約定的約定清楚,形成書面借據,不要因為一點錢傷了感情不合算。
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是多少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不超過24%的利息均受保護;超過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一律不保護。
以上內容不僅去本金以及利息在未約定順序的情況下做了詳細的說明,同時對注意事項以及利息的規定做了詳細的介紹,更加有助于理解全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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