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屬于民間借貸中計算復利

導讀:
原告于2012年3月1日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被告稱無錢償還并再次向原告借款并重新出具借據,雙方約定之前未付利息10000元計算在該次借款本金內,即借款本金為11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本案中原告將第一次借貸產生的利息計算在第二次借款本金中,應當屬于計算復利。此舉違反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關于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規定。另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定也只是說明禁止以計算復利方式謀取暴利,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屬于一定合理范圍之內,應當予以保護。那么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屬于民間借貸中計算復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于2012年3月1日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被告稱無錢償還并再次向原告借款并重新出具借據,雙方約定之前未付利息10000元計算在該次借款本金內,即借款本金為11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本案中原告將第一次借貸產生的利息計算在第二次借款本金中,應當屬于計算復利。此舉違反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關于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規定。另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定也只是說明禁止以計算復利方式謀取暴利,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屬于一定合理范圍之內,應當予以保護。關于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屬于民間借貸中計算復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張某于2011年1月1日向原告方路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據,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償還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10000元一直未付。原告于2012年3月1日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被告稱無錢償還并再次向原告借款并重新出具借據,雙方約定之前未付利息10000元計算在該次借款本金內,即借款本金為11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
【分歧】
原、被告第二次借款時約定將第一次借款未付利息計算在第二次借款本金內是否屬于民間借貸中計算復利?
第一種觀點:原、被告第二次借款將第一次借款利息計算在本金內應當屬于計算復利。復利是指在每經過一個計息期后,都要將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將第一次借貸產生的利息計算在第二次借款本金中,應當屬于計算復利。此舉違反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關于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規定。對于該部分利息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種觀點:原、被告第二次借款將第一次借款利息計算在本金內不屬于計算復利。因為本案中,原、被告達-成關于計算本金及利息從形式上不符合復利計算方法,另外對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未超過法律強制規定的利息應當予以保護。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
從形式上看,復利計算方式應當是不間斷的將前期借款利息計算在后期借款的本金內,其有一定的連續性,本案中借款只發生兩次,其從形式上不符合復利計算方式。
從保護債權人利益上看,當債權人在第一次借款期限屆滿時主張自己權利時,債務人應當償還債權人的應當是第一次借款本金以及利息,這數額應當是確定的。債務人因無力償還確給債務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債務人對此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遲延履行責任。且第二次借款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只要該合意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沒有超出法律規定那么法律就應當對當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