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充和限制代位權的規定

導讀: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關于補充和限制代位權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對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這是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基本法律特征的。此外,本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具備債務人享有權利,怠于行使,害及債權和履行遲延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要求。那么關于補充和限制代位權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關于補充和限制代位權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對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這是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基本法律特征的。此外,本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具備債務人享有權利,怠于行使,害及債權和履行遲延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要求。關于關于補充和限制代位權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代位權補充和限制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關于補充和限制代位權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對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債務無異議,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此司法解釋的基本含義,是為保全債權人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可以代其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這是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基本法律特征的。
1、本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而不能由申請人徑行請求,這是代位權管理權的表現。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允許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清償債務,這正是債權人的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3、債權人代位權要求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就已經害及了債權人的債權,而被執行人享有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又不行使,當然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征。
此外,本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具備債務人享有權利,怠于行使,害及債權和履行遲延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要求。
該司法解釋雖將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只限于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中適用,但對于創建中國債法的債的保全制度,其意義還是十分重要的,這一司法解釋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基本原理,使我國通過司法解釋建立完整的債的保全制度。
為了防止代位權的濫用,合同法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專屬于債務自身的債權即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等權利,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
另一方面也是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這亦是對代位權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