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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合法有效地存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之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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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合同法》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完善了我國國債的保全制度,防止了債務人財產減少和債權實現受到損害的發生。為防止債務人規避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的實現,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不作為應設一個時間限制。如明確規定在債權人已著手于代位權行使且通知債務人后,或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不得再為防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如不得拋棄,免除、讓與或其它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失去效力的行為,包括有償轉讓行為。那么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中的疑難闡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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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如下:1、針對債務人而言,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于債務人;2、針對債權人而言,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從次債務人處直接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債務為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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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定的欠缺。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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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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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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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有什么限制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有什么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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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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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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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法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而債務人具有遲延履行、損害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等行為。債權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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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行使債權代位權時間有限制嗎代位權的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時間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行使債權代位權時間有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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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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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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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稅收代位權期限是什么,行使有什么限制我國法律沒有對行使稅收代位權的期限作明確的規定,只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代位權。因此,稅收代位權的行使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而不能濫用權利。這表明稅務機關在行使代位權時,行使的范圍不得超過保全稅款的程度。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那么稅收代位權期限是什么,行使有什么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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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情況為債務人沒有可以處分的債權,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等,債權人的代位權應當在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無法實現的時候行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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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代位權行使范圍的限制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行使客體的限制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限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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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為債權人可以在行使代位權所得的利益中受償,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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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對于擔保物權期間問題,擔保法未作規定。但是擔保物權的行使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否則將會導致擔保權人濫用擔保物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擔保物權可以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消滅,該期間就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再加上兩年,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但若主債權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完成,則擔保物權將始終存續。那么擔保物權行使期間有時間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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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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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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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這項規定不僅確定了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且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法院認定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該視為銀行享有到期債權,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那么什么時間債權人能行使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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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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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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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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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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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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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想要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3、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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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其次,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取得的新的責任財產如何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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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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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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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其債權無法實現,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債務人和相對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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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代位權行使范圍的限制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行使客體的限制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限制范圍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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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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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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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是有一定行使時間限制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法定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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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代位權行使范圍的限制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行使客體的限制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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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并且有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的實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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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時間可以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債權人才能主張代位權,這是代位權行使的時間界限。如果債權人必須等到履行期屆滿后才能主張代位權,則可能使債權人原本應有的權利喪失,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等履行期屆滿后再行使代位權已喪失意義。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許債權人在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代位權指的是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已負遲延責任又怠于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那么什么時間可以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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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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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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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若以債務人名義行使,就不存在代位問題,而屬于代理制度的調整范圍,這也是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一般代理制度之處。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自然也分為兩種: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該立法的主要依據在于,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因其是本來事態的重申,對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事實上,允許代位權人以徑行方式行使不僅具有法律依據,實踐中亦能發揮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效能。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途徑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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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代位權行使范圍的限制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行使客體的限制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那么代位權的行使都會受到哪些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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