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導讀:
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chǎn)生糾紛。《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guī)定的欠缺。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chǎn)生糾紛。《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guī)定的欠缺。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那么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代位權行使方式的限制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
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guī)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chǎn)生糾紛。
2、代位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jīng)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即通過代位行使所能獲得的權利價值應與所保全的債權價值相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
《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guī)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
①、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chǎn)保全、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權利。
②、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3、代位行使客體的限制
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chǎn)權利。對于非財產(chǎn)性權利和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包括: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受侵害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