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如何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債務人對于其權利的處分是否受到限制對此學者間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因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否則,代位權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債權更得不到保護。但是,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否則,第三人既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妨害,也構成對債務人的違約。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債務人對于其權利的處分是否受到限制對此學者間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因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否則,代位權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債權更得不到保護。但是,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否則,第三人既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妨害,也構成對債務人的違約。關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如何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于債務人。
2.對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使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
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依各個國家和地區通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范圍。
(一)對于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于債務人。債務人怠于受領時,債權人可代位受領。無論是債務人受領或者債權人代位受領,均不影響債權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受償。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債務人對于其權利的處分是否受到限制對此學者間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肯定說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如果債務人的處分權不受影響,債務人仍可拋棄、讓與其權利或者免除第三人的債務,代位權制度將失其效用。否定說認為,既然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歸于債務人,并非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處分權不因此而受到限制,如其處分行為有損于債權,債權人可以再行使撤銷權。一般認為肯定說比較合理。因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否則,代位權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債權更得不到保護。另外,規定代位權與撤銷權同時為保全債權的制度,代位權為一種實體權利,是因其實行簡便,如行使代位權后又須行使撤銷權,則與設立代位權制度的旨趣不符。
第三人提起訴訟所取得的確定裁判,其效力是否及于債務人對此學者間亦有不同的觀點。有認為僅在訴訟當事人間發生效力,對于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不發生拘束力;有認為債權人系代理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其效力及于債務人;有認為勝訴時其利益歸屬于債務人,敗訴時債務人或者其他債權人得再提起訴訟。[6]筆者認為,裁判效力僅及于債權人和第三人,而不及于債務人。如果債權人敗訴,除非債務人已參加訴訟,則債務人有權另行起訴;如果債權人勝訴,則債務人不得依據該裁判要求第三人為執行,而只能由債權人依強制執行取得財產。
(二)對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使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怠于受領時,債權人代位受領后,第三人對于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對第三人來說,債權無論是由債務人親自行使,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均不影響其法律上的地位和利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第三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債務不成立、無效、得撤銷,債務未屆履行期,債務人應為同時履行,訴訟時效屆滿,都可用來對抗債權人。但是,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否則,第三人既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妨害,也構成對債務人的違約。
(三)對于債權人的效力依各個國家和地區通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范圍。債務人怠于受領時,由債權人代位受領的,其受領的財產應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然后依債之清償的規則清償債權人債權。因為代位權制度雖是為了讓債權人保全自己的債權,卻并非是直接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是一種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的制度,債權人是要通過這種制度來實現自己的債權的保全。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而應當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不過法律為了鼓勵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如果代位受領的標的物與被保全債權的標的物種類相同,發生抵銷適狀,則可以由代位債權人主張適用抵銷的規定,進而實現了事實上類似于優先受償的效果。在沒有抵銷、債權人之間平等受償的場合,如果依債務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債權人清償,或者其他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債權,則代位債權人的債權通常會獲得滿足,這同樣實現了事實上類似于優先受償的效果。在我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權人向第三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債權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秘第三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