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村委公示債務是否屬于放棄時效利益

導讀:
C村委認為村務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該筆債務,所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村委無須承擔還款責任。所謂的時效利益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則意味著債務人獲得對債權人的時效抗辯權。時效利益放棄后,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消滅,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雖然此項規定是針對債務人通過協議的方式來放棄時效抗辯,但究其債務人的意思表示的實質,其對該原始債務的認可程度必須達到最高的“承認且承諾歸還”的狀態。本案中,C村委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并未主動履行債務,亦未與A廠重新達成還款協議,僅對A廠的債務作為應付款進行了村務公示。那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村委公示債務是否屬于放棄時效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C村委認為村務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該筆債務,所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村委無須承擔還款責任。所謂的時效利益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則意味著債務人獲得對債權人的時效抗辯權。時效利益放棄后,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消滅,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雖然此項規定是針對債務人通過協議的方式來放棄時效抗辯,但究其債務人的意思表示的實質,其對該原始債務的認可程度必須達到最高的“承認且承諾歸還”的狀態。本案中,C村委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并未主動履行債務,亦未與A廠重新達成還款協議,僅對A廠的債務作為應付款進行了村務公示。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村委公示債務是否屬于放棄時效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1995年,A廠與B廠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為1995年10月6日,A廠依約履行了交貨義務后,B廠未能按期付款。1998年底,B廠進行企業改制,因其屬于C村委的村辦企業,故由C村委主動承擔了該筆債務,并得到了A廠的同意。在此期間,A廠從未向B廠或C村委主張過債權,直到2000年5月,當C村委對該筆債務作為應付款進行村務公示后,A廠遂向C村委主張債權,后因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C村委償還貨款,并承擔相應利息。C村委認為村務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該筆債務,所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村委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理解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C村委對債務進行公示的法律意義,其是否會產生放棄時效利益的法律效果。
所謂的時效利益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則意味著債務人獲得對債權人的時效抗辯權。既然這是一種民事上的權益或權利,債務人自然可以自由處分,既可以行使,亦可以放棄。時效利益放棄后,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消滅,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實踐中,放棄時效利益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除了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原超時效債務重新達成還款協議外,還存在債務人單方意思表示,此種方式最易引發爭議。
債務人按其對原始債務的認可態度,可以分為:不承認和承認,其中承認又包括1、承認債務;2、承認債權人向其所作的催討事實,但不作歸還承諾;3、承認債務且承諾歸還。債務人如果要作出放棄時效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首要的前提必須是對原始債務的承認,但是否只要債務人承認,原始債權債務關系即重新獲得了法律的保護?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從相關的司法解釋分析,不同性質的債權對債務人單方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6日發布的法復(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但該批復的適用條件必須具備:1、債權人必須是金融機構這類特殊主體,即債權的性質是金融債權;2、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的文件僅限于催收逾期貸款通知單,且該文件上有主張權利——催討債權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比如其他普通主體所為,或者債務人僅僅在對賬單、欠款單或征詢函上簽字蓋章的,不產生對原債權債務重新確認的效力,不存在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問題。所以對于金融債權,只要債務人作特定程序上的“承認”表示(即僅在書面催討文書上簽章,而未作歸還承諾),法律即可直接對該原始債權重新進行保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另一個重要的司法解釋是法復(1997)4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原超時效債務重新達成還款協議,可以視為雙方之間成立了一項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法律將會給予初始的保護。雖然此項規定是針對債務人通過協議的方式來放棄時效抗辯,但究其債務人的意思表示的實質,其對該原始債務的認可程度必須達到最高的“承認且承諾歸還”的狀態。所以在實踐中,對于普通債權的債務人而言,單方表示主動還款的行為,例如出具還款計劃,其雖與上述規定中雙方協議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其內涵所包括的要素均已具備,故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相同的結論,即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C村委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并未主動履行債務,亦未與A廠重新達成還款協議,僅對A廠的債務作為應付款進行了村務公示。因為A廠屬于普通債權人,性質上屬于普通債權,所以C村委的公示必須達到“承認且承諾歸還”的狀態,法律才認可C村委放棄時效利益,但該公示僅是對債務的確認,而并不能推定其已作出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故C村委對該筆債務仍具有時效利益,產生時效抗辯權,法院據此駁回了A廠要求C村委償還貨款,并承擔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