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應用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由上足以見得司法實踐中未采用理論上的的通說,主要是基于如下考慮:第一,考慮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取向。這種滾動給付之債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同于該條所指的同一債務分期履行,但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和該類合同的整體性和難以分割的特點,應當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那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應用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上足以見得司法實踐中未采用理論上的的通說,主要是基于如下考慮:第一,考慮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取向。這種滾動給付之債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同于該條所指的同一債務分期履行,但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和該類合同的整體性和難以分割的特點,應當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關于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應用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應用
(一)定期給付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
如前所述,分期履行之債分為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和定期履行之債,本條對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已經論述,那么定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能否適用本條規定呢?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沒用定論,理論界一般認為應從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理由即是定期履行之債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每筆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而司法實務界一般認為應當根據該規定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但原因又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定期給付之債,由于其系在同一合同項下訂立、基于同一債務原因產生,故各債務雖因時間經過而產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權利人基于對同一合同項下同一性質的債權最后履行期限的合理信賴,也同樣存在為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而不再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即主張權利的情形,尤其是在履行期限較短的情形下更如此。另一種觀點認為,這實質是對于非同一筆債務,在同一合同項下約定的同一性質的債務分期履行,或者說,在同一合同項下,基于同一債權原因產生的債務。
由上足以見得司法實踐中未采用理論上的的通說,主要是基于如下考慮:
第一,考慮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取向。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平衡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在其本身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在具體制度的設計和適用上,我們做有利于債權人的理解和考慮,才能真正實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平衡。
第二,考慮到該類債務具有整體性、關聯性、獨立性,為保護債權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一般而言,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更合乎邏輯。
第三,考慮司法成本,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保護當事人合理信賴利益,促進商業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二)滾動支付合同之債的給付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
所謂滾動支付合同,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實務中約定俗成的稱謂,是指當事人只約定總的履行期限、債務總額或者只約定總的履行期限和債務總額之一,為對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進行明確約定,在總的履行期限隨時供貨、隨時結賬的一種合同關系。這種滾動給付之債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同于該條所指的同一債務分期履行,但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和該類合同的整體性和難以分割的特點,應當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按照合同慣例,均是在結算后給付貨款的,那么,給付貨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從結算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