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界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然而,根據具體情況,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矛盾沖突,進而如何結合我國現行實際予以化解呢?既然本條規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我們有必要首先明確何為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理解這一概念應首先明確何為分期履行之債。那么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界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然而,根據具體情況,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矛盾沖突,進而如何結合我國現行實際予以化解呢?既然本條規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我們有必要首先明確何為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理解這一概念應首先明確何為分期履行之債。關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界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法釋(2008)11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然而,根據具體情況,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矛盾沖突,進而如何結合我國現行實際予以化解呢?
既然本條規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我們有必要首先明確何為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理解這一概念應首先明確何為分期履行之債。
分期履行之債,是指當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對合同約定的債務分期履行。其特點是對合同約定的債務分期限給付,而分期給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地點,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理論界一般依照債務發生時間以及給付方式的不同將分期履行之債分為定期給付債務和分期給付債務。
定期給付債務,主要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續定期發生的債務,如租金、工資、水電煤氣費、利息等定期給付債務。概言之,定期給付之債,是指產生定期給付債務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具有雙務性,該債務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產生的,因而,各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均為獨立債務。
而分期給付債務,即某一債務發生后,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其債務在合同訂立時即產生,并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如分期買賣合同中約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貨,借款合同中約定分期還貸等。概言之,分期給付之債,是指一個債務分作數期給付,該債務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