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

導讀:
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1.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債權。而依據現行代位權制度,債權人一旦行使代位權,就造成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定的債務承擔,從而實現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履行風險的法定轉移,這對于債權人而言顯然有失公正。這兩種消極后果的出現,將直接危及代位權制度存在的價值及意義。那么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1.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債權。而依據現行代位權制度,債權人一旦行使代位權,就造成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定的債務承擔,從而實現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履行風險的法定轉移,這對于債權人而言顯然有失公正。這兩種消極后果的出現,將直接危及代位權制度存在的價值及意義。關于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缺點有哪些
1.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債權。
2.違背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價值。
(一)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債權。
傳統理論中代位權行使的后果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我國現行立法則宣布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統統消滅,而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重新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即代位權行使的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實現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承擔,次債務人一躍成為主債人,而原來的債務人則退出了債權債務關系。按照現行立法,如果次債務人主動履行了其清償義務,其結果自然是皆大歡喜,既使債權人利益得以實現,又達到了立法者提高司法效率的初衷。但這只是我們一廂情愿的理想狀態。一旦遇次債務人經濟狀況尚不如債務人,根本不具備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后果則不堪設想:不僅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標無從實現,而且使債權人的債權面臨更大的風險。在通常情況下,因債務移轉時承擔人的信譽、履約能力及財產狀況都會對債權的安全發生影響,故債務的承擔非經債權人的承諾或債務人提供擔保,對于債權人的不發生效力⑤。即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承擔人的信譽、履約能務及財產狀況有充分的了解并肯認后,債務承擔才得以成立。而依據現行代位權制度,債權人一旦行使代位權,就造成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定的債務承擔,從而實現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履行風險的法定轉移,這對于債權人而言顯然有失公正。
一旦當事人了解了這一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表象下轉移債務履行風險的實質,勢必造成兩種惡果:
1、為轉嫁風險,債務人在明知次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故意怠于向其主張權利,或為逃避債務,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制造有次債務人存在的假象,從而迫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2、為逃避風險,債權人故意規避代位權制度而轉向《意見》第三百條,從而使代位權制度形同虛設。依據《意見》第三百條,在被執行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申請人執行人(債權人)可直接接受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的清償。盡管《意見》第三百條的規定與民法上的代位權制度在性質、行使方式以及行使效果等方面并不相同,《意見》第三百條是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普通訴訟,且僅適用于訴訟已終結(或者仲裁裁決已經作出)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情形。但比較之下,很明顯,選擇《意見》第三百條,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次債務人)財產的雙重保障;而選擇代位權訴訟,則有可能使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逃脫干系,從而導致債權人利益面臨更大的風險。二者孰優孰劣,如何取舍,債權人一望而知。這兩種消極后果的出現,將直接危及代位權制度存在的價值及意義。
(二)違背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價值。
強化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我國現階段立法的重要特點。雖然我國法律一貫強調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要給予平等的保護,但由于有關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加之受執法環境差、公民法制觀念淡薄等因素的影響,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客觀上都給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即對債權人保護的力度不夠,對債務人讓步、遷就過多。如合同法對賠償損失的范圍沒有規定,民法通則雖然確立了全部賠償的原則,但由于對賠償范圍是否包括可得利益規定不明,審判實踐中對賠償范圍的把握對債權人過于苛刻,不僅判決違約方承擔可得利益的很少,而且對損失額一壓再壓,甚至把判決后能否執行也作為損失額計算的因素,債權人一般都無法得到充分的補償;調解結案實際上已演變成債權人放棄合法利益作出讓步,盡管如此,到執行中債權人還可能被迫接受以物抵債的執行方案;對社會上嚴重困擾企業的“三角債”和合同欺詐現象,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防范、制約、司法機關束手無策。我國的代位權制度正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出籠的。同時,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債權時,允許債權人對該行為的干預,以保全債權,這是債的保全的基本價值,這一點已為各國民法所普遍吸收。因而,作為債的保全制度重要內容的代位權制度,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質應將砝碼傾向于債權人一方,立法也應圍繞這一目標來設計。而我國現行代位權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時,忽略了代位權制度的根本價值所在,有使債權人“才出虎穴,又入狼窩”之嫌。
筆者認為效率與公正永遠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須加以考慮的兩大價值取向,在它們構成沖突時,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顯得至關重要。我國現行代位權制度在強調效率的同時,背離了公平的軌道,在提高司法效率的表象下,掩藏著損害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危機。《解釋》對于代位權制度的細化顯然未能實現其立法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