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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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依照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三條(法定性)當事人關于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約定無效。那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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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適用范圍)
方案一:義務人對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或審查)。
義務人對下列權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審理(或審查)。
(一)排除妨害請求權;
(二)消除危險請求權;
(三)因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或動產產生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不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人格權請求權;
(五)身份權請求權;
(六)基于儲蓄關系產生的兌付存款及利息請求權;
(七)因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
(八)請求確認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的權利;
(九)其他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權利。
方案二:義務人對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或審查),下列請求權除外:
(一)排除妨害請求權;
(二)消除危險請求權;
(三)因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或動產產生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不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人格權請求權;
(五)身份權請求權;
(六)基于儲蓄關系產生的兌付存款及利息請求權;
(七)因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
(八)其他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
義務人對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第二款理論性太強,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刪去)。
第二條(法院能否主動審查)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依照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三條(法定性)當事人關于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約定無效。
當事人關于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的約定無效。
第四條(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提起階段)義務人在一審庭審結束前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庭審結束前提出的(也有觀點認為,應限定為"基于新證據"提出的),人民法院應予審理。
義務人在一審、二審庭審結束前均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發回重審,在重審庭審結束前提出的(也有觀點認為,應限定為"基于新證據"提出的),人民法院應予審理。
義務人在終審判決前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再審過程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或審理),但基于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情形除外。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五條(分期履行合同)
方案一:分期履行的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權利人因義務人預期違約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預期違約之日起計算(也有觀點認為,對預期違約的情形不予規定,下同)。
方案二:分期履行的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從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權利人因義務人預期違約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預期違約之日起計算。
方案三:分期履行的合同,分期履行的債務具有獨立性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債務不具有獨立性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權利人因義務人預期違約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預期違約之日起算。
人民法院可綜合合同的訂立目的、是否預訂債務總額、履行方式、法律責任等因素判斷分期履行的債務是否具有獨立性。
第六條(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第一次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之日或者所給予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權利人主張權利之前,義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后,另一方當事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適用前二款的規定。
第七條(債務未經決算或者結算)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但當事人未約定、法律未規定決算或者結算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決算或者結算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決算或者結算之日起計算(有觀點認為,該條不具有普遍性,建議刪去)。
第八條(滾動支付的合同)滾動支付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結算后給付款項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結算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未約定結算后給付款項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起算:
(一)約定解除,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約定給付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未約定損害賠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二)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解除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一方當事人過錯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無效合同)
方案一:合同被確認無效,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方案二: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
方案三:當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簽訂和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而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者雖未屆履行期限但權利人基于義務人預期違約提起訴訟的,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預期違約之日起計算。[page]
當事人基于合同無效提起訴訟,因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無效擔保合同)
(無效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因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的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無效擔保物權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方案一: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主張擔保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方案二: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可撤銷合同)因合同被撤銷產生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持續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持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不當得利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無因管理)請求給付必要管理費用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終了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生效法院裁判文書或仲裁裁決作出后方知道侵害事實及侵害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仲裁裁決作出后才知道侵害事實、侵害人的,對侵害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中斷
第十七條(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應到達義務人)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應當到達義務人。
在下列情形下,應當認定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或者視為到達義務人:(也有觀點認為,應采取發出主體而非到達主義,第一款應刪除。第二款應改為:“下列情形,應認定為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
(一)以口頭方式主張權利,義務人予以認可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的。
(二)以發出書面文書方式主張權利,債務人簽收或者予以認可的。
前述簽收人,義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是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收發信的人以及其他被授權主體;義務人為自然人的,為自然人本人或同住成年親屬。
(三)以發出電子郵件方式主張權利,電子郵件進入義務人的數據系統。
(四)以郵寄文書的方式主張權利,有證據證明郵件寄出、郵寄地址有效的,但義務人有證據證明權利人郵寄的函件和電報沒有主張權利內容的除外。
(五)作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從債務人帳戶扣收欠款本息。
(六)義務人下落不明或者難以直接送達,權利人在義務人住所地公開發行的國家級或者省級報紙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
(七)對債權負有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作出的具有主張權利意思表示的文件送達給義務人。
(八)其他足以認定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或者應當視為到達義務人的行為(另一種表述:其他應認定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
第十八條(向義務人之外的第三方主張權利的效力)權利人向下列主體主張權利,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義務人的同住成年親屬;
(二)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連帶保證人之外的其他擔保人、監護人;
(三)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或與義務人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關聯企業;
(四)義務人內部對案件所涉事務直接負責的人員;
(五)其他與義務人具有特殊關系的、可以代表義務人接受意思表示或者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轉達給義務人的主體。
第十九條(權利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的效力)權利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
第二十條(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向債權人同意履行債務的效力)
方案一: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向債權人同意履行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同意履行的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對其他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向債權人同意履行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
第二十一條(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權利人僅對部分債權主張權利的效力)權利人僅對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及于所有債權,但不可分之債除外。
第二十三條(權利人僅向義務人主張利息債權的效力)權利人僅向義務人主張利息債權,未主張本金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本金債權。
第二十四條(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應認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但起訴后撤訴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起訴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從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但因原告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而被駁回起訴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起訴后撤訴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起訴狀副本未送達義務人的,起訴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二)起訴狀副本已送達義務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起訴狀副本送達義務人之日起中斷;
(三)起訴后因當事人和解而撤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起訴之日起中斷。和解協議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撤訴裁定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重新起算。[page]
第二十六條(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下列事項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等訴前保護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另有觀點認為,該處應明確,是對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之外的其他可申請強制執行的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消;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效力的主張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向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效力)權利人向下列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期間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
(三)其他依性質和職能有權解決糾紛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在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是否中斷)權利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刑事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撤銷案件或者決定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起算。
刑事案件進入審理程序,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九條(代位權訴訟)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對債權人的債權及債務人的債權均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三十條(債務承擔)債務承擔人主張原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債務承擔人放棄原債務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除外。
轉讓債權的,債權轉讓通知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認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一)義務人通過分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擔保、申請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方式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
(二)義務人雖未向權利人本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但向其他相關主體作出,或者委托相關主體轉達,且該意思表示到達或者應當到達權利人的。
(三)其他可以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后,另一方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后,另一方未按約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付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款條之次日起重新計算(有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或給予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重新計算)。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確認、中止
第三十三條(請求給付欠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依據欠款條請求義務人清償普通債務的,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給付欠款請求權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且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長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或者需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第三十四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適用)下列情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認定為"其他障礙":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的意志被義務人控制的;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五、訴訟時效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完成(有觀點認為,應改為屆滿,下同),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給付權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孳息等從給付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同時完成。
第三十六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完成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證債權)
方案一: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完成,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不行使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對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完成,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完成,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完成。連帶保證人不行使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對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訴訟時效利益的事后放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利益:
(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
(二)當事人自愿用法定之債抵消訴訟時效期間已完成的債務;
(三)對訴訟時效期間已完成的債權提供擔保;
(四)委托他人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完成的債務;
(五)自愿承擔訴訟時效期間已完成的債務;
(六)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向權利人發出確認義務的書面文書,并有同意履行義務意思表示的;
(七)其他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債務人書面承認全部債務,但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的效力)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書面承認全部債務,但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的,應當認定債務人放棄該部分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但債務為不可分之債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在催收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方案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債權文書,債務人在催收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應予保護;不能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請求不予支持。
方案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債權文書,債務人在催收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應予保護,但債務人有證據證明其未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除外。
(也有觀點認為,司法解釋對法釋〔1999〕7號批復修改的的法理是正確的,但法釋〔1999〕7號批復著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若修改,則不利于對債權人進行保護,會引起社會問題)。
六、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溯及力問題)本規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已審結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page]
第四十一條(效力問題)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本規定施行后不再適用。
第四十二條(實施日)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