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代位權訴訟

導讀:
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由于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方式來進行,因而必然會涉及到當事人、管轄、訴訟標的、判決的效力等一系列的訴訟法上之法律問題。為了更好地指導訴訟實踐及協調代位權訴訟與民事訴訟理論的關系,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作一初步探討,并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相關規定之得失加以評析。就本文所討論的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之所以具有當事人適格,在訴訟理論上可認為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擔當[5],但它與其它類型的訴訟擔當又有著明顯的不同。那么論代位權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由于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方式來進行,因而必然會涉及到當事人、管轄、訴訟標的、判決的效力等一系列的訴訟法上之法律問題。為了更好地指導訴訟實踐及協調代位權訴訟與民事訴訟理論的關系,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作一初步探討,并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相關規定之得失加以評析。就本文所討論的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之所以具有當事人適格,在訴訟理論上可認為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擔當[5],但它與其它類型的訴訟擔當又有著明顯的不同。關于論代位權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代位權訴訟,當事人,管轄,訴訟標的,既判力
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73條規定了代位權制度,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由于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方式來進行,因而必然會涉及到當事人、管轄、訴訟標的、判決的效力等一系列的訴訟法上之法律問題。為了更好地指導訴訟實踐及協調代位權訴訟與民事訴訟理論的關系,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作一初步探討,并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文簡稱《合同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之得失加以評析。
一、代位權訴訟之當事人問題
(一)債權人代位起訴與當事人適格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