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債權人對于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

導讀:
法官經過實質審查,如果發現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處分行為實質在于相互串通惡意阻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應運用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制止,直接支持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請。代位權的行使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那么如何解決債權人對于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官經過實質審查,如果發現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處分行為實質在于相互串通惡意阻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應運用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制止,直接支持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請。代位權的行使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關于如何解決債權人對于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解決債權人對于主次債務人間的權利處分
一旦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遇到因主、次債務人權利處分行為引起的阻礙,引起可撤銷事項的發生,這種情況如何解決,是在代位權之訴中直接解決,還是另外債權人應當另行提起撤銷權之訴?
法律設立代位權與撤銷權兩種制度的出發點是不同的,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法律將代位權規定為一種實體權利,系因其實行簡便,若行使代位權后,發現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處分行為產生阻礙,如果又要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無疑是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成本,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這也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漠視,有違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初衷。
另外,根據我國法律對代位權制度的規定,不實行“入庫規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成功的情況下,一般可直接獲得財產,而撤銷權并無此保障,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后,相關財產并不直接歸主張撤銷權的債權人所有。以本案為例,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已經撤訴,而撤銷權之訴即便勝訴(法院撤銷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行為),次債務人亦無需直接向債權人付款,如果此時財產保全環節有所疏漏或者有其他債權人介入,則本案債權人完全可能是“為他人做嫁衣”,白忙一場。
基于以上理由,一般情況下,在代位權之訴中如果發現了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處分行為阻礙了代位權,則法官應進一步審查,不能因為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表面存在這種權利處分行為就直接駁回代位權之訴,或者一律讓當事人撤訴而另行提起撤銷權之訴。法官經過實質審查,如果發現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處分行為實質在于相互串通惡意阻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應運用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制止,直接支持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請。當然,也不能絕對化,在有些情況下,如果另案主張撤銷更便于查清事實或者便利當事人訴訟,亦未償不可。
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