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的權利

導讀:
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的權利沒有權利處置1、從法院角度講對于不動產即房產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變賣查封的財產應該由法院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對于變賣應由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經評估后再行拍賣。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經解除債權人更無權自己直接處分債務人資產除非有法院的裁定。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那么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的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的權利沒有權利處置1、從法院角度講對于不動產即房產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變賣查封的財產應該由法院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對于變賣應由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經評估后再行拍賣。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經解除債權人更無權自己直接處分債務人資產除非有法院的裁定。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關于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的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的權利
沒有權利處置
1、從法院角度講對于不動產即房產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于查封不動產應該不超過二年需要延期每次不超過一年還需有當事人申請。如果查封后兩年內未繼續查封則查封自動解除。
2、從債權人角度講其私自處分債務人房產是違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變賣查封的財產應該由法院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對于變賣應由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經評估后再行拍賣。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經解除債權人更無權自己直接處分債務人資產除非有法院的裁定。
二、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