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嗎

導讀:
即未經通知債權人轉讓權利后不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分歧]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可否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將這5萬余元債權轉讓給某公司后及時書面通知了債務人王某,該債權轉讓有效,某公司起訴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債務后又撤回了起訴,此時劉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領到該債的給付,王某該債務仍然存在,原債權人仍可以起訴主張王某向其清償該債務。因此,法律規定轉讓人要向債務人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經受讓人同意。因此,該5萬余元債權的權利人仍為某公司,劉某不能向王某主張該債權。那么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未經通知債權人轉讓權利后不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分歧]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可否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將這5萬余元債權轉讓給某公司后及時書面通知了債務人王某,該債權轉讓有效,某公司起訴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債務后又撤回了起訴,此時劉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領到該債的給付,王某該債務仍然存在,原債權人仍可以起訴主張王某向其清償該債務。因此,法律規定轉讓人要向債務人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經受讓人同意。因此,該5萬余元債權的權利人仍為某公司,劉某不能向王某主張該債權。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嗎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即未經通知債權人轉讓權利后不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案情]
2005年12月,劉某將自己承包蓮花某賓館價值5萬余元的財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劉某與蓮花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這5萬余元的債權轉讓給蓮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劉某以書面通知告知王某該5萬余元債權已轉讓給某公司,王某應向某公司清償該債務的事實。之后,蓮花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這5萬余元債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公司申請撤回了起訴。2008年7月11日,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給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財物的價值5萬余元。
[分歧]
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可否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將這5萬余元債權轉讓給某公司后及時書面通知了債務人王某,該債權轉讓有效,某公司起訴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債務后又撤回了起訴,此時劉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領到該債的給付,王某該債務仍然存在,原債權人仍可以起訴主張王某向其清償該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已經將這5萬余元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了某公司,某公司起訴要求王某向公司清償該債務后又撤回了起訴,但并非該公司放棄了對王某追償的權利,某公司仍是王某的債權人。另外,劉某已將權利轉讓給了某公司,且已書面通知了王某,根據第80條規定,劉某要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必須經受讓人某公司同意,而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劉某撤銷債權轉讓通知的依據,為此,劉某因不是王某的債權人而不能向王某主張權利。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債權依法轉讓后,即在轉讓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債權的法律地位取代。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務人(轉讓人)移轉于受讓人,轉讓人喪失債權,受讓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其對轉讓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轉讓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要求返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這條規定表明,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如果轉讓人要向債務人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經受讓人同意,否則,轉讓人不能撤銷該通知。如果法律允許不經受讓人同意而撤銷轉讓的通知,則轉讓人(原債權人)撤銷該通知后可以向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受讓人因是新債權人且未同意撤銷債權轉讓通知,也可以向該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即使受讓人起訴后撤回了起訴,其還可隨時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這樣,不僅侵害債務人利益,而且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因此,法律規定轉讓人要向債務人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經受讓人同意。
本案劉某將王某所欠5萬余元債權全部轉讓給某公司后,已經書面通知了王某,該轉讓對王某具有法律效力,劉某因此喪失了該債權,某公司已成為劉某與王某賓館財物移交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王某應向某公司履行債務。劉某轉讓該債權后,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劉某撤銷其債權轉讓通知的憑據,也不知道和無法知道某公司同意劉某撤銷其債權轉讓的通知。因此,該5萬余元債權的權利人仍為某公司,劉某不能向王某主張該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