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那么該轉讓對債務人是否發生效力?

導讀:
應理解為,債權人作為主語,將轉讓權利的作為省略狀語,那么后一句應當通知債務人主語當然是債權人。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責令履行通知的主體是原債權銀行,也即債權轉讓中的債權人。在通知未到達債務人前,其債權轉讓協議僅在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此時債務人尚未加入到債權轉讓關系中,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并沒有發生合同關系,債務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那么受讓人就沒有資格向債務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關系仍只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而債務人與受讓人沒有發生合同義務,所以應當只能由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那么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那么該轉讓對債務人是否發生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理解為,債權人作為主語,將轉讓權利的作為省略狀語,那么后一句應當通知債務人主語當然是債權人。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責令履行通知的主體是原債權銀行,也即債權轉讓中的債權人。在通知未到達債務人前,其債權轉讓協議僅在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此時債務人尚未加入到債權轉讓關系中,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并沒有發生合同關系,債務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那么受讓人就沒有資格向債務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關系仍只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而債務人與受讓人沒有發生合同義務,所以應當只能由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那么該轉讓對債務人是否發生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從語法分析看,《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應理解為,債權人作為主語,將轉讓權利的作為省略狀語,那么后一句應當通知債務人主語當然是債權人。因此法律規定通知的主體應是債權人,受讓人不應成為通知的主體。即從對現有規定作出文意解釋,也可以從邏輯中讀出誰轉讓、誰通知的旨意。
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出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的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責令履行通知的主體是原債權銀行,也即債權轉讓中的債權人。那么即使是當庭通知的,其主體仍應是債權人而非受讓人。
三、從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效力及合同相對性原則看。債權轉讓具有兩方面的效力,一是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二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
在通知未到達債務人前,其債權轉讓協議僅在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既然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則不能由債務人向受讓人作出通知,也不能由受讓人向債務人作出通知。
即使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不能向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而此時債務人尚未加入到債權轉讓關系中,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并沒有發生合同關系,債務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那么受讓人就沒有資格向債務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關系仍只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而債務人與受讓人沒有發生合同義務,所以應當只能由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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