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力

導讀:
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力債權人私自拿走債務人物品侵犯了債務人的財產權屬于違法行為。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四十五條查扣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那么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力債權人私自拿走債務人物品侵犯了債務人的財產權屬于違法行為。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四十五條查扣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關于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力
債權人私自拿走債務人物品侵犯了債務人的財產權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兩碼事不能以欠債不還為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本質上是違法的。
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系與債權人無關。
2、免除債務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同時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3、債權轉讓權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法院合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