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成立條件是什么

導讀:
當債權與債務關系成立之后,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也就說,債務人因怠于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前提是向法院申請和債務到期。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成立條件是什么?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當債權與債務關系成立之后,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也就說,債務人因怠于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前提是向法院申請和債務到期。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成立條件是什么?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一、債權人代位權成立條件是什么
1、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首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為前提,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根本不存在,或雖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債權人均不可主張代位權。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發生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前或者之后,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和行使沒有影響。其次,從該到期債權的內容來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對于以非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如不作為債權或者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再次,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的現有權利,對于非現實的權利,如將來債權,債權人不得請求代位行使。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卻不行使其到期債權。應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時行使,則該權利將有消滅的可能,如請求權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受償權將因不申報破產債權而喪失。能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權利并得以行使權利,而不存在無法行使其權利的情形,如債務人客觀上不能行使權利,債權人則不得代位行使。
3、債務人已陷人履行遲延。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沒有代位權成立的可能,已發生的債權,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之前,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滿足尚不確定,代位權的行使也無現實可能,只有在債務人已陷入履行遲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自身又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存在現實的無法實現的危險時,債權人的代位權才有行使的必要。債務定有履行期的,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即構成遲延;債務未定履行期的,經債權人催告后,債務人仍不履行的,才構成遲延。然而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申請登記、申報破產債權等,可以不必等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即可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只有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如果債權人不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確有無法獲得滿足的危險時,債權人才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己債權實現的必要。如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無法實現的危險,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只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即可使其債權得以實現或滿足,當然也就沒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了。該必要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要件,對不特定債權及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陷入無資力為必要,而對特定債權及其他與債務人資力無關的債權,則不以債務人陷于無資力為必要。
依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屑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方式是哪些?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三、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程序有哪些
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和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外,代位權訴訟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另外,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訂有有效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以仲裁協議為由提起的管轄異議同樣不成立。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該人民法院也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如果該人民法院不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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