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包括哪幾點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基于債權產生的,其本身并不能獨立存在,債權人的這一權利與債權一同存續、轉移、消滅。債權人的代位權就是債的對外效力的典型表現。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包括哪幾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基于債權產生的,其本身并不能獨立存在,債權人的這一權利與債權一同存續、轉移、消滅。債權人的代位權就是債的對外效力的典型表現。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包括哪幾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作為債的保全手段之一,是債權人權利擴張的表現,是對傳統合同法債的相對性理論的突破。我國合同法第73條及《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至22條對代位權均作了詳細的規定。
但我國法律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規定,與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理論有些不同,特別是變入庫規則為直接受償的做法,成為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創舉。
1、代位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
債權人行使此項權利的結果將直接導致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產生變化,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增加,并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滿足。
2、代位權是從屬于債權的一種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權利,是從屬于債權的一種權利,即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基于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法定從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基于債權產生的,其本身并不能獨立存在,債權人的這一權利與債權一同存續、轉移、消滅。
3、代位權是超越債的相對性理論的一項債權人的權利
依照傳統民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效力僅及于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但近現代各國民事立法及判例,對此已有所突破,債的效力擴張及于第三人,債權具有了對外效力。
債權人的代位權就是債的對外效力的典型表現。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以此有效地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兼顧債務人的意思自由、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
因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須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主張或者請求,其效力已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被稱為債權的對外效力,也被稱為是超越了《合同法》債權債務相對性理論的一項債權人的權利。
4、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的一種主張,并非是代位追償權
債權人可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也可以通過訴訟向次債務人主張。
作為一種主張其與代位追償權有一定的區別:
一是權利所屬的主體不同。
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而代位追償權是債務人享有的權利;
二是產生的根源不同。
代位權隨著債權的產生而產生,而代位追償權是在某一連帶債務人代替其他債務人清償債務后而產生;
三是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權是從權利,且本身不是請求權,而代位追償權是主權利且是一種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