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特點和產生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導讀:
代位權的特點和產生的必要條件是什么代位權體現著法定性的特點,其構成要件也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具體而言:代位權的特點: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的構成要件: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那么代位權的特點和產生的必要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特點和產生的必要條件是什么代位權體現著法定性的特點,其構成要件也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具體而言:代位權的特點: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的構成要件: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關于代位權的特點和產生的必要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特點和產生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代位權體現著法定性的特點,其構成要件也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具體而言:
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第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