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的定義和特點

導讀: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特點: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發生根據,與上述其他債的發生根據不同:第一,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單方實施的行為,但管理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不在于與他人建立債,它并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因而,無因管理不同于合同和但方法律行為。那么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的定義和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特點: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發生根據,與上述其他債的發生根據不同:第一,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單方實施的行為,但管理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不在于與他人建立債,它并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因而,無因管理不同于合同和但方法律行為。關于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的定義和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這里小編講一下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的定義和特點。
一.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的定義:
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特點: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發生根據,與上述其他債的發生根據不同:
第一,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單方實施的行為,但管理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不在于與他人建立債,它并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因而,無因管理不同于合同和但方法律行為。
第二,無因管理是管理人自愿實施的合法行為,因此,無因管理不同于侵權行為。
第三,無因管理是使他人的利益免受損失即有利于本人的,所以,無因管理也不同于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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