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調查婚外情支出的費用屬于離婚損害賠償范圍嗎

導讀:
對何某要求趙某承擔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雙方的離婚系因趙某的過錯所致,作為無過錯方的何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關于何某提出為調查趙某與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證據而支付的6000元調查費,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調查婚外情支出的費用屬于離婚損害賠償范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何某要求趙某承擔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雙方的離婚系因趙某的過錯所致,作為無過錯方的何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關于何某提出為調查趙某與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證據而支付的6000元調查費,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夫妻一方調查婚外情支出的費用屬于離婚損害賠償范圍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調查婚外情支出的費用屬于離婚損害賠償范圍嗎
不屬于。
案情總結:
離婚損害賠償中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強調的是對因受配偶侵權行為損害的無過錯配偶提供經濟和精神上的救濟,為婚外情調查合同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范疇。
一、案情簡介
趙某與何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何某風聞趙某與某公司一女員工同居生子,詢問之下,趙某并不認賬。但夫妻為此爭吵不斷。何某一氣之下與某調查事務所簽訂一份《委托調查合同》,委托該調查事務所為其調查趙某與某公司女員工具有婚外情的證據,該調查事務所承諾屆時提供包括視聽資料及趙某非婚生子出生證明等資料。
委托調查合同還約定,委托人何某于合同簽訂時預付3000元調查費,待完成調查后再視委托事務完成情況支付后續費用3000元。簽約后,該調查事務所如期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項,何某亦支付了6000元并拿到了收據。
2007年3月,何某以趙某為被告訴至法院,向法庭提交了其為取得趙某與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證據而支付的6000元調查費收據作為物質損害賠償的證據。請求判令:
1、準予原、被告離婚;
2、原告的個人財物歸原告所有;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00000元;
4、由被告向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及相關調查費6000元。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何某、趙某婚后夫妻感情淡漠,趙某不履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與他人同居生子,已對何某造成嚴重的感情傷害。現何某要求與趙某離婚,經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準予離婚。
對何某要求趙某承擔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雙方的離婚系因趙某的過錯所致,作為無過錯方的何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何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及本案實際情況酌情予以支持20000元。關于何某提出為調查趙某與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證據而支付的6000元調查費,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故判決: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原告的個人財物(清單略)歸原告所有;三、夫妻共同財產40萬元,原告250000元,被告150000元;四、被告向原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主要觀點及理由
受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與何某感情破裂,應當支持何某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趙某與某公司女員工具有婚外情的事實也已經審理查明,對作為無過錯方的何某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對何某要求趙某賠償損失的請求中是否應當包括上述調查費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賠償損失的請求中應當包括上述調查費。
主要理由:《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因婚姻關系的一方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的法律制度,體現了對婚姻家庭關系中無過錯方的法律保護。離婚損害賠償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要求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過錯,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也就是因離婚導致的物質損失,本案中該物質損失包含何某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費、調查費等合理開支,應由敗訴的趙某承擔。
雖然《民法通則》《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有關法律對由敗訴方承擔包括調查費等訴訟費用的規定亦可以參照。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均規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也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等等。
據此,由過錯方承擔無過錯方所支出的相應費用,符合過錯責任的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賠償損失的請求中不應當包括上述調查費。
主要理由:一是離婚損害賠償意在彌補過錯配偶違法行為對無過錯配偶在婚姻關系中所受的損害,通過賠償損失使受到損害的經濟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同時通過撫慰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在某種程度上使其獲得心理上的平衡。對無過錯配偶來說,離婚損害可能還有離婚本身所致的損失,如基于夫妻身份關系的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基于夫妻財產關系所產生利益的損失等。
但在《婚姻法》及現行司法解釋中,離婚損害的范圍并不是指因離婚而對一方配偶造成的損害,而是指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侵權行為所造成對無過錯配偶方的損害。離婚的經濟損失與離婚損害賠償存有差別,通常情況下,對財產權的侵害導致受害人財產利益的損失,可通過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方式予以救濟。
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行為影響到婚姻關系的存續,這可以是何某提出離婚和主張損害賠償的理由。從表面看該調查費用似可認為是何某在這個婚姻關系解除過程中所遭受的間接的物質損失,但調查費等必要支出的費用顯然不是為了彌補其精神的損害,也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中應受賠償的財產損失的范圍。如果是合法合理的必要支出,也只是一種訴訟成本的補償,而不是對離婚關系中侵權行為的賠償或懲罰,因此,該費用并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二是該委托調查合同的內容有悖法律,調查事務所私自采用跟蹤、盯梢、偷拍、偷錄等手段收集證據的調查行為侵犯到何某丈夫趙某的隱私權,對趙某的人身權利造成傷害,運用這種刺探他人隱私的非法調查手段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民的私生活不得非法干涉,法律保護隱私權的目的是保護公民個人生活的安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只允許不構成非法證據的私人錄音和錄像作為證據,而基于法律原則以及法律精神所應體現的社會價值及觀念,對以侵犯他人人身安全、自由、隱私等合法權益的方式所取得證據,作為非法證據排除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均屬于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該調查事務所采取的偷窺、偷拍、竊聽的調查方式和出賣他人隱私謀利的行為,會影響到他人的私生活。“第三者”主觀上也許并不知曉自己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婚姻關系,該涉及當事人隱私的違法調查行為均有可能使當事人、“第三者”或其他人成為被侵權人。
在現代法治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如果允許當事人通過使用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取得證據,如在他人住宅內進行秘密錄相、竊聽他人談話并作記錄等方式取得的資料作為證據使用,將造成相對方合法權益的損害并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妨害社會的正常秩序。
隱私權保護的是公民個人的隱私,這種隱私是當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的私生活信息。隱私權受到限制應由法律規定,權利人不公開的所有隱私,只要沒有法定限制的事由就應當保護,無論道德還是其他法律義務的違反均不能成為限制隱私權的事由。
婚外性行為是對夫妻相互忠實義務的違反,配偶一方以有婚外性行為的另一方違背忠實義務而訴求離婚是正當合理的,但該行為主體的隱私并不因為其行為違背法律和道德準則、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護。否則會出現“以暴治暴”、以一種違法行為來制止另一種違法行為的現象,付出犧牲安定的社會秩序和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