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婚外生子 妻子離婚獲賠

導讀:
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三余法庭審結一起因丈夫與他人婚外生育一子,妻子起訴離婚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翟某與顧某于1996年12月登記結婚,因翟某無生育能力,雙方一直未生育。翟某因此事于2002年、2005年兩次起訴離婚,后因種種原因均撤訴。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那么夫婚外生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三余法庭審結一起因丈夫與他人婚外生育一子,妻子起訴離婚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翟某與顧某于1996年12月登記結婚,因翟某無生育能力,雙方一直未生育。翟某因此事于2002年、2005年兩次起訴離婚,后因種種原因均撤訴。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關于夫婚外生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三余法庭審結一起因丈夫與他人婚外生育一子,妻子起訴離婚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
翟某與顧某于1996年12月登記結婚,因翟某無生育能力,雙方一直未生育。1998年前后,顧某與同在南通一家工廠打工的女青年王某租房同居,并于2001年8月生育一男孩,孩子生下后被王某家人抱回落戶。翟某因此事于2002年、2005年兩次起訴離婚,后因種種原因均撤訴。2006年翟某第三次起訴離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顧某在與翟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王某同居生子,對翟某精神造成損害,應對翟某予以精神損害賠償,故判決翟某與顧某離婚,并由顧某支付翟某精神損害賠償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