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外懷孕導致離婚 丈夫能否索賠?

導讀:
2000年春節王xx回家,發現妻子已懷孕,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實,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造成懷孕。經調解無效,王xx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張xx支付損害賠償費七萬元。東莞律師分析一、準予原告王xx的離婚請求。那么妻子婚外懷孕導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0年春節王xx回家,發現妻子已懷孕,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實,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造成懷孕。經調解無效,王xx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張xx支付損害賠償費七萬元。東莞律師分析一、準予原告王xx的離婚請求。關于妻子婚外懷孕導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xx與張xx1996年經人介紹結婚,1997年春節后王xx外出經商。
張xx在1999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與該朋友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2000年春節王xx回家,發現妻子已懷孕,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實,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造成懷孕。經調解無效,王xx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張xx支付損害賠償費七萬元。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一、張xx的懷孕確實是1999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與朋友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所致,并非與他人同居,但該行為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二、王xx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外經商期間張xx在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間內仍不能提交張xx在王xx外出經商期間在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東莞律師分析
一、準予原告王xx的離婚請求。
王xx為家庭生活外出經商,雖長期不歸,實是情有可諒,張xx在家應遵從社會公德,踏踏實實地生活。但張xx沒有做到懷孕雖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突現了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規定,嚴重傷害了作為丈夫王xx的感情,導致家庭婚姻關系破裂的根本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于“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規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間的性生活的專一性,張xx正是因為違反了這一規定,嚴重傷害了丈夫的感情,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王xx才提出離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有五種情況,其中第五種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正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一規定判決準予離婚的
二、王xx的婚姻損害賠償七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婚姻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指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是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定的不是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都可以提起賠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提起損害賠償的范圍是1重婚;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開這四種情況,離婚時無過錯方是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的本案原告王xx以其妻張xx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而懷孕,訴請賠償損失七萬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以下兩個原因:
1張xx的懷孕不適用“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指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繼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致張xx懷孕是因1999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時,張xx偶然的一次失情所致,不能稱為同居,只能是常人所稱的通奸”行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構成同居行為應符合以下三個要件:1婚外異性;2不以夫妻名義;3繼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顯然,張xx的懷孕不是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所致,不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構成要件,王xx以“張xx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所致懷孕”理由不成立,應不予認定。
2王xx沒有證據證明“張xx趁自己外出打出之機與他人同居”訴訟理由。王xx訴訟離婚的理由是張xx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因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王xx沒有證據,僅憑張xx懷孕這一事實不能證明“張xx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間內,王xx仍不能提交相關證據,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缺乏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有利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精神,人民法院判決對王xx的婚姻損害賠償七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