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他人通奸懷孕老公能否起訴離婚

導讀:
妻子通奸懷上了別人的孩子在懷孕期間丈夫起訴離婚。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為由要求法院主持進行親子鑒定并判決與妻子離婚。林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案。林某希望有關部門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考慮。法律規定在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同時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就是依據這一點做出的。婚生子女否認要提供證據證明。那么妻子與他人通奸懷孕老公能否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通奸懷上了別人的孩子在懷孕期間丈夫起訴離婚。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為由要求法院主持進行親子鑒定并判決與妻子離婚。林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案。林某希望有關部門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考慮。法律規定在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同時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就是依據這一點做出的。婚生子女否認要提供證據證明。關于妻子與他人通奸懷孕老公能否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通奸懷孕期間丈夫可否提起離婚訴訟?
妻子通奸懷上了別人的孩子在懷孕期間丈夫起訴離婚。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為由要求法院主持進行親子鑒定并判決與妻子離婚。女方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法院經過審理最后駁回了原告的起訴。林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案。案件公布以后爭論很激烈。
在提交給中級法院的上訴中林某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書是無視案件的客觀事實機械理解法律的‘一刀切’作法。”因為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婦女因通奸致孕等不受“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定。由廣東省公檢法司等部門發出的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等問題的意見也規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林某希望有關部門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考慮。
看起來這是一個非常簡單而又十分復雜的程序問題。
說這個問題簡單就是說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有規定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釋照著辦就行了。但是不然這個問題絕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而是非常復雜的程序問題。
法律規定在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護婦女和胎兒的合法利益。這里保護的婦女并沒有加限定詞不能說有過錯的婦女就不在內這里說的胎兒也是一切胎兒既包括合法的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也包括非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如果說胎兒是非婚所育就要把他打下來避免將來出現麻煩大概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一方面說生育不生育是婦女的權利另一方面說所有的胎兒將來都是國家的生產力。法律保護婦女保護的是婦女的權利法律保護胎兒除了保護將來他作為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保護國家將來的發展。這一點大家都不會反對。
民法典的這一條在規定前一層意思之外還規定了女方同意和法院確認這樣兩種特例。女方同意離婚的當然不在此限。同時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就是依據這一點做出的。在這一點上不能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沒有法律根據。怎樣才算為確有必要由法院斷定。司法解釋認為如果女方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或者查明屬實就是確有必要就可以受理。這種解釋符合法律的這一規定。至于這個司法解釋的精神是不是符合保護婦女和胎兒原則的要求還值得深入研究。
婚生子女否認要提供證據證明。
本案的原告提出與妻子3年未同居如果有證據證明或者對方配偶承認應當是一個充分的證明。現在的問題是這一事實能不能得到證明?能夠得到證明的就出現了舉證責任轉換的條件女方如果提不出證據證明是婚生子女或者不能否定連續3年未同居的事實原告的主張就成立不僅可以受理這個訴訟而且還可以判決離婚。如果原告主張其與妻子3年未同居的事就是那么一說并沒有證據證明而且被告不承認的那就沒有辦法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就沒有任何舉證責任法院駁回起訴其權利就得到了保障。
因此在這種案件上總的還是要體現對婦女和胎兒保護原則的精神即使是婦女一方有過錯也要盡量地不傷害婦女和胎兒的利益使其權利得到保障。如果考慮到制裁“包二奶”“包二爺”的違法行為制裁的也是違法行為不要對應當保護的主體予以過于嚴厲的懲罰。所以本案法官無法確認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又不確認原告主張的事實駁回原告的起訴沒有原則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