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生效的規定都包括哪些呢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認為抵押權的生效時間是將抵押物交給債權人生效。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浮動抵押權的生效《物權法》第189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浮動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那么抵押權生效的規定都包括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認為抵押權的生效時間是將抵押物交給債權人生效。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浮動抵押權的生效《物權法》第189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浮動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都包括哪些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認為抵押權的生效時間是將抵押物交給債權人生效。事實上,并非如此。在許多情況下,抵押必須登記并生效,那么抵押權何時生效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對于這些財產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
抵押登記,既便于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是否已經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的抵押擔保,又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還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
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辦理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①、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②、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浮動抵押權的生效
《物權法》第189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該條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買受人的保護
2、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
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抵押登記地點為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擔保法中的(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財產所在地;
3、浮動抵押權的效力。
物權法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即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后,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不辦理登記的后果是不同的。
如果未辦理登記,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浮動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