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執行程序應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根據上述同一規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條,代位執行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書必須由人民法院直接送達給第三人;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那么代位執行程序應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上述同一規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條,代位執行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書必須由人民法院直接送達給第三人;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關于代位執行程序應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代位執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2、代位執行必須依申請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進行。
根據上述同一規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條,代位執行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書必須由人民法院直接送達給第三人;
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③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④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⑤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⑥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⑦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⑧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其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⑨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書應包含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務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