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物上代位是什么

導讀:
在這樣的背景下,未來的《物權法》應當規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似乎沒有反對的理由,但仍有如下問題需要再斟酌。由此可知,對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在其法律構成上,中國現行法未采取法定債權質說。但因對于賠償金、保險金等現物本身的效力,不是物上代位問題,而是擔保權的直接效力的問題,即,是擔保權的追及效力問題,故現在修正以往的意見,改為抵押權物上代位于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上的觀點。那么抵押權物上代位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這樣的背景下,未來的《物權法》應當規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似乎沒有反對的理由,但仍有如下問題需要再斟酌。由此可知,對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在其法律構成上,中國現行法未采取法定債權質說。但因對于賠償金、保險金等現物本身的效力,不是物上代位問題,而是擔保權的直接效力的問題,即,是擔保權的追及效力問題,故現在修正以往的意見,改為抵押權物上代位于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上的觀點。關于抵押權物上代位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的目的不是使用抵押物,而是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即便如此,抵押貸款的性質也不會改變。從本質上講抵押物的變形物或代表物在實質上就仍是抵押權的客體,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我國現行法沒有逆行,而是承認了抵押權的上述性質和效力,即承認了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擔保法》第58條、法釋[2000]44號第80條第1款、第49條第3款)。《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予以承繼(第251條),值得肯定。在這樣的背景下,未來的《物權法》應當規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似乎沒有反對的理由,但仍有如下問題需要再斟酌。
代位物的范圍
我國現行法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規定,使用的表述為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擔保法》第58條、法釋[2000]44號第80條第1款),遺漏了抵押物的另外的變形物類型,如抵押物為房屋,而該房屋被毀,變成一堆磚、瓦、門、窗、椽等。
由于磚、瓦、門、窗、椽是各個動產而非不動產,亦非不動產的一部分,所以,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它們的根據,不是抵押權對抵押物本身的作用力,也不是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一部分,還不是抵押權對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優先效力,只能是抵押權物上代位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變形物的原理。有鑒于此,未來的《物權法》規定代位物的范圍,若采取列舉的方式,就要全面且清晰;若采取概括式,就直接使用代位物和變形物的術語。
物上代位的法律構成
同樣由于我國現行法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規定,使用的表述為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擔保法》第58條、法釋[2000]44號第80條第1款),可知采用了物上代位于變形物或代表物上的法律構成論。
這同德國等國家的民法及其理論奉行的法定債權質的法律構成論不一致。未來的《物權法》究竟選擇哪種法律構成論?是現在就必須決定的事項。為了使選擇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之上,下文對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及其學說作一簡要的考察,然后得出自己的結論。
抵押權存在于抵押物的變形物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之上,若采取債權質說,那么按照中國現行法的架構,要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達成了在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設立質權的協議,要么是法律直接規定在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上當然產生質權。
但事實不是這樣,中國現行法直接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存在于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上,而不是質權存在于它們之上,亦非質權存在于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由此可知,對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在其法律構成上,中國現行法未采取法定債權質說。
此次制定《物權法》,有無必要采取法定債權質說?筆者初步認為,因以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屬于債權質,故債權質說比較符合邏輯。
但基于抵押權為價值權,抵押權的效力當然追及于抵押物的價值變形物上,當然追及于作為抵押物的變形物的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上,更為簡潔。所以,兩種方案均有其道理。
至于是物上代位于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現物本身,還是物上代位于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上,筆者曾經贊同前者。但因對于賠償金、保險金等現物本身的效力,不是物上代位問題,而是擔保權的直接效力的問題,即,是擔保權的追及效力問題,故現在修正以往的意見,改為抵押權物上代位于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上的觀點。
既然是抵押權物上代位于保險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補償金請求權上,那么,為了減少迂回曲折,為了降低風險,法律應當規定抵押權人有通知義務,即,抵押權人應當將抵押權存在的事實及時地通知給有關保險公司、賠償義務人、補償義務人,以便這些義務人知曉并實際向抵押權人支付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若怠于通知,這些義務人不負任何民事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