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成因包括哪些

導讀:
抵押物絕對滅失,則無論是事實上滅失,還是法律上滅失,各國立法無不視其為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事由。如日本民法典不僅承認抵押物絕對滅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認抵押物相對滅失情形的物上代位。催天下小編認為,在抵押物相對滅失情形下,無論是抵押物轉讓的價金,還是抵押物出讓的租金,均無需進行物上代位。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那么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成因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絕對滅失,則無論是事實上滅失,還是法律上滅失,各國立法無不視其為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事由。如日本民法典不僅承認抵押物絕對滅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認抵押物相對滅失情形的物上代位。催天下小編認為,在抵押物相對滅失情形下,無論是抵押物轉讓的價金,還是抵押物出讓的租金,均無需進行物上代位。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關于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成因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滅失是抵押權代位權產生的法律原因,抵押物的損失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絕對滅失,另一種是相對滅失,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1、絕對滅失
絕對滅失,包括事實上的滅失與法律上的滅失。事實上的滅失是指抵押物的基本形態已不復存在,如抵押物被拆除或在遭受不可抗力而毀滅等。法律上的滅失是指雖然抵押物的基本形態尚存,但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抵押物不能再作為原權利的標的(如抵押物被國家征用等)。
2、相對滅失
相對滅失,是指物理形態依然存在,僅價值發生替代。如抵押物被轉讓、出租等。
抵押物絕對滅失,則無論是事實上滅失,還是法律上滅失,各國立法無不視其為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事由。但在抵押物相對滅失的情形下,則有明顯差異。既有贊成說又有反對說,還有折衷說。
如日本民法典不僅承認抵押物絕對滅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認抵押物相對滅失情形的物上代位。
《日本民法典》第304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被出售、出租所產生的價金、租金可以進行物上代位;德國對抵押物轉讓價金請求權的物上代位權持肯定態度,而對抵押物出租的租金請求權的物上代位持否定態度;意大利卻只規定在抵押物絕對滅失的情況下才能可物上代位。
催天下小編認為,在抵押物相對滅失情形下,無論是抵押物轉讓的價金,還是抵押物出讓的租金,均無需進行物上代位。因為基于抵押權的公示效力及追及效力,即使抵押物被轉讓給第三人,抵押權人仍可以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如我國《擔保法》第49條第1、3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里,法律已規定了抵押物被轉讓的情況下如何保護抵押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