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分包無效糾紛案

導讀:
工程合同分包無效糾紛案案例3月29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令被告江西省現代路橋工程總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冬秀剩余工程款11萬余元及從2007年12月2日起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將該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原告進行施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違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間的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法律明令規定,凡越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屬無效;2、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根據規定,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筑經營資格。那么工程合同分包無效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合同分包無效糾紛案案例3月29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令被告江西省現代路橋工程總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冬秀剩余工程款11萬余元及從2007年12月2日起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將該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原告進行施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違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間的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法律明令規定,凡越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屬無效;2、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根據規定,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筑經營資格。關于工程合同分包無效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合同分包無效糾紛案
案例
3月29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令被告江西省現代路橋工程總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冬秀剩余工程款11萬余元及從2007年12月2日起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2003年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現代路橋公司將其通過競標取得的319國道B6標段中的沙市中橋工程,以75萬元的工程總價款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個人王冬秀施工建設。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施工建設,2007年12月1日該工程通過319國道井永段工程指揮部的竣工驗收,經鑒定該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但現代路橋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對剩余的11萬余元工程款拒絕支付。在多次催付未果后原告王冬秀將被告現代路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將該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原告進行施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違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間的簽訂的合同無效。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提示:
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越級承包。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在實踐中,有的建筑企業超越資質等級、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企業級別內容決定的范圍承攬工程,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因此,法律明令規定,凡越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屬無效;
2、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根據《建筑法》的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就是說,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而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根據規定,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筑經營資格。只有依法核準擁有從事建筑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才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屬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的無效合同;
4、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建筑工程的發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依法辦理土地規劃使用、建設規劃許可等手續。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發包人在建設項目發包中,有些項目法定程序為招投標,但有的發包人擅自發包給關聯企業,有的發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標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標底或排斥競標人。另外,工程發包后,有些承包人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就擅自開工。如存在以上違法事實,這樣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認定為無效;[page]
5、非法轉包。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臁⒃O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督ㄖā返诙藯l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