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訴開發(fā)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導讀:
原告aa公司訴被告bb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那么某公司訴開發(fā)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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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a公司訴被告bb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雙方當事人就舉證期限和交換證據的時間協商一致并經本院認可后,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交換證據,并于2003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敖景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蘇勁斌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于200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已提供擔保。本院于 2003年1月14日作出(2003)江中法房初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告位于江門市篁莊管理區(qū)城市花園春暉園133B#、135B#兩套別墅。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a公司訴稱:1999年9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江門市篁莊管理區(qū)的城市花園B、G、F型二期別墅工程(共60幢)的土建工程,且于同年簽訂一份《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補充條款》。其后,就該工程的配套工程(鋁合金門窗工程、坡屋面工程)雙方分別于2000年3月2日和5月10日又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合同約定:被告每月應按原告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價款并先以50%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余款在工程完工驗收一年內全部付清。2001年11月5日,原告完成施工并與被告辦理了工程驗收,工程結算造價為18521483.76元。截止到2002年12月11日,被告僅支付了工程款9400000元,尚欠9121483.76元,原告經多次催收未果。特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價款9121483.76元。
后于2003年7月16日,原告aa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認為工程總造價為20513574.26元,截止到2002年12月11日被告僅支付了13922152.26元,尚欠6591422元。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91422元及利息51000元。
原告aa公司在庭審時主張,工程總造價為2050多萬元,被告已支付1392萬元;14519.44元物業(yè)管理費不應計入支付的工程款中,原告為辦理沖抵工程款的商品房的銷售證件,已經支付了二萬多元;根據打樁合同書的規(guī)定,雙方已經確認造價,沒有條款規(guī)定須經造價部門審核,因此可以作為最后的定價;計算工程款利息的時間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一、雙方于1999年9月13日簽訂的《江門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二、雙方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補充條款》一份。三、雙方于2000年3月2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一份。四、雙方于2000年5月 10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一份。五、《竣工驗收備案表》三份。六、《江門中旅城市花園別墅二期(60幢)結算造價匯總表》一份。七、原告與廣東某某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8日簽訂的《打樁工程合同書》。八、被告與廣東某某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確認的《土建工程結算書》二份。
被告bb公司書面答辯稱:原告稱被告只支付工程款940萬元與事實不符,被告應原告要求將部分樁基礎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廣東某某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此款應計入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之中;被告在承建城市花園期間欠被告的水電費193576.01元應在工程款中沖抵;被告以城市花園115號別墅抵原告的工程款,沖抵金額為208986.25元;雙方于2002年7月29日簽訂《工程款抵償購房款合同》,原告以 2569590元工程款抵購房款。被告在庭審時辯稱:確認原告承建的工程總造價為2050多萬元,但基礎工程造價199萬元尚需審核,因為合同的補充條款約定須經造價部門審核;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393萬元工程款,尚欠657萬多元;被告提供的證據十一明確規(guī)定了14519.44元物業(yè)管理費是沖抵工程款的;同意原告主張的利息起算時間。
被告bb公司為其答辯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有:一、雙方當事人于1999年9月13日簽訂的《江門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雙方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補充條款》一份。三、雙方于2000年3月2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一份。四、雙方于2000年5 月10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一份。五、21幢G型別墅《竣工驗收備案表》一份。六、18幢B型別墅《竣工驗收備案表》一份。七、21幢F型別墅《竣工驗收備案表》一份。八、江門市建設工程計價中心《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認定表》一份。九、雙方于2003年2月13日簽訂《有關城市花園B、 G、F型二期別墅工程(共60幢)的土建工程結付確認書》一份。十、雙方當事人于2003年2月13日簽訂的《有關城市花園B、G、F型二期別墅工程(共 60幢)的樁基礎工程結付確認書》一份。十一、雙方于2002年7月29日簽訂的《工程款抵償購房款合同》一份。
經質證,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供的全部證據均無異議,因此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查明: 1999年9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江門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城市花園B、G、F型二期別墅(60幢)工程;工程按實結算,以江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核為準;簽約后十天內,被告預付合同價款的10%;按被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所需的進度款,原告應在每月末五天內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編制報表送交被告,被告代表應在五天內確認,簽認后五天內撥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至95%時,被告不再支付,其余5%待審定竣工結算后扣除1%價款作為工程保修款押金,剩下的價款在十天內撥付;被告如不按期撥付工程進度款,從原告發(fā)出付款通知之日起超過五天,次日起按拖欠數額比照銀行當月貸款利率支付滯納金和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其后,雙方又簽訂一份《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工程付款按被告的工程招標文件第二章第9點執(zhí)行,即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價款支付其50%;工程竣工驗收后,被告按工程結算總價款減除已支付款項,余額在一年內付清;被告如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內未付清工程款,則從次日起按拖欠數額以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滯納金給原告。2000年3月2日,雙方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就城市花園二期別墅的鋁合金門窗工程的承包價、使用材料、品種、規(guī)格及質量等問題進行補充約定。2000年5月10日,雙方再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就上述別墅的坡屋面工程的面積、幢數、造價等進行補充約定。
此外,原告將城市花園別墅二期工程的樁基礎工程分包給廣東某某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11月3日,被告與廣東某某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確認打樁工程造價為1694271.50元,補打第二期別墅打樁工程造價為297819元,合共1992090.5元。
2001年11月5日,原告承建的城市花園二期工程60幢別墅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已于同年12月14日在江門市建設局備案。2002年7月29日,雙方簽訂一份《工程款抵償購房款合同》,約定被告以2569590元出售城市花園春暉園133B#、135B#共兩套別墅給原告,原告以承包被告土建建筑工程的價款(尚欠8503259.42元)其中的2584109.44元,抵償上述兩套別墅房款及該別墅2000年 12月至2001年12月的物業(yè)管理費14519.44元;14519.44元物業(yè)管理費以土建工程沖頂。2002年8月15日,經江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核,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的總造價為18521483.76元。2003年2月13日,雙方簽訂一份《有關城市花園B、G、F型二期別墅工程(共60 幢)的土建工程結付確認書》,確認被告以資金支付、以施工水電費沖抵、以115號別墅沖抵及以133和135號別墅沖抵等方式,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價款 12372152.26元。同日,雙方又簽訂一份《有關城市花園B、G、F型二期別墅工程(共60幢)的樁基礎工程結付確認書》,確認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施工期間的工程款為1550000元。
另查明:原告aa公司原名為江門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2001年9月10日變更企業(yè)名稱為江門市aa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上述多份建設工程合同及《工程款抵償購房款合同》,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確認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承建的工程已于2001年11月5日經竣工驗收,被告未依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補充條款》的約定在一年內付清工程款,已屬違約,應承擔清償工程價款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
關于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工程價款的問題。原告承建的城市花園二期土建工程的造價經江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核定為 18521483.76元;上述別墅工程的樁基礎工程造價經雙方確認為1992090.5元;兩項合共20513574.26元,為原告承建被告城市花園二期別墅工程的總造價。雙方在2003年2月13日確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土建工程價款12372152.26元和樁基礎工程款為1550000元。另外,根據雙方在《工程款抵償購房款合同》中第三條的約定,14519.44元以土建工程沖頂,因此該款項應在被告拖欠的工程價款中予以扣減。綜上,工程總造價為20513574.26元,扣除已付的12372152.26元土建工程價款、1550000元樁基礎工程款和用以沖抵的14519.44元物業(yè)管理費,被告尚欠原告6576902.56元工程價款,應予清償。另外,雙方在《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被告如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內未付清工程款,則從次日起按拖欠數額以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滯納金給原告”,實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原告訴請被告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02年11月6 日計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依據充分,被告對此也無異議,因此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雙方確認的樁基礎工程造價是否須經建設工程造價部門審核的問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合同中約定雙方結算工程造價后,經江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核為準,應當遵照執(zhí)行。對雙方當事人而言,該條款既是約定義務,又是雙方為免除爭議而可以申請復核工程造價的一項權利。但是,分包人bb公司與分包人廣東某某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就樁基礎工程造價于2000年11月3日達成結算協議后,至今三年多時間,分包人bb公司和總包人aa公司都未將工程造價報經造價站審核,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已以其行為表明不受上述合同條款的約束和對復核工程造價權利的放棄。另外,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規(guī)定》第17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以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發(fā)包人與分包人達成的工程結算協議,總包人又予以認可,應視為發(fā)包人與總包人之間也達成了有效的工程結算協議,可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因此,原告(總包人)訴請以被告(發(fā)包人)與分包人之間達成的工程結算協議來認定樁基礎工程的造價,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持的樁基礎工程必須經過造價站審核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門市中旅房地產bb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江門市aa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價款6576902.56元及利息(從2002年11月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本案受理費25678.15元,財產保全費16197.15元,由被告江門市中旅房地產bb公司負擔。(以上款項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予收退,由原、被告在執(zhí)行時互相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需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與一審案件受理費總額相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名稱:廣東財政代收費專戶;銀行地址:廣州市黃埔大道西191號牡丹閣首層)。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不同時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