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行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導讀:
一審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某某建行的訴訟請求,形勢對其較為有利。輪胎公司在上訴時除了再次提出一審已經審查的500萬元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無效的問題以外,還提出關于480萬元貸款中某某建行僅發放某分廠300萬元,100萬元的實際借款人系神騏輪胎廠,以及部分利息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對此,需要代理律師在二審的代理工作中予以解決。480萬元貸款中的100萬元是某某建行依據借款人的指示而發放,手續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約定和銀行的工作規程,且該款項實際用于某分廠的經營活動,某分廠亦對此明確承認。那么某某建行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某某建行的訴訟請求,形勢對其較為有利。輪胎公司在上訴時除了再次提出一審已經審查的500萬元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無效的問題以外,還提出關于480萬元貸款中某某建行僅發放某分廠300萬元,100萬元的實際借款人系神騏輪胎廠,以及部分利息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對此,需要代理律師在二審的代理工作中予以解決。480萬元貸款中的100萬元是某某建行依據借款人的指示而發放,手續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約定和銀行的工作規程,且該款項實際用于某分廠的經營活動,某分廠亦對此明確承認。關于某某建行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0月、
1995年10月、1998年6月,建行某某支行(以下簡稱某某建行)與河南輪胎廠某分廠(以下簡稱某分廠)分別簽訂借款合同,某某建行向某分廠發放貸款共計1600萬元,其中500萬元和480萬元由河南輪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輪胎公司)承擔保證責任,620萬元貸款由河南省焦作市神騏輪胎廠(以下簡稱神騏輪胎廠)以其設備抵押。上述貸款到期后,某分廠償還部分利息,本金和部分利息一直未付,輪胎公司、神騏輪胎廠亦未承擔擔保責任。1997年4月,某分廠向某某建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180萬元,到期后僅歸還66萬元,尚欠114萬元,神騏輪胎廠承諾歸還該欠款及本息。為此,某某建行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某分廠支付某某建行借款本金1714萬元及利息和違約金;輪胎公司對980萬元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某分廠不履行620萬元債務時,某某建行有權以神騏輪胎廠設立的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神騏輪胎廠對114萬元欠款本息及違約金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一審判決下達后,輪胎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銀行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一審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某某建行的訴訟請求,形勢對其較為有利。輪胎公司在上訴時除了再次提出一審已經審查的500萬元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無效的問題以外,還提出關于480萬元貸款中某某建行僅發放某分廠300萬元,100萬元的實際借款人系神騏輪胎廠,以及部分利息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對此,需要代理律師在二審的代理工作中予以解決。
三、律師工作思路
1、庭前準備。代理律師對委托人提供的本案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進行認真細致的分析和研究,并從一審法院報送最高院的案卷中摘抄一審開庭筆錄等材料,綜合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全面掌握本案事實情況。
2、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代理律師制定出有43份強有力證據佐證的答辯意見和代理意見,并就每一份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當事人進行確認和溝通,就庭審時對方可能提出的問題和質疑進行預測和防范,與當事人就本案的事實情況和代理方向達成高度的共識。
3、答辯要點:為某分廠500萬元借款作擔保是輪胎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某分廠籌備期間的民事活動的后果由成立后的某分廠承繼,500萬元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為有效合同,得到實際履行。480萬元貸款中的100萬元是某某建行依據借款人的指示而發放,手續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約定和銀行的工作規程,且該款項實際用于某分廠的經營活動,某分廠亦對此明確承認。在銀行歷次催款通知中,保證人輪胎公司對100萬元都予以承認。借款本金未過訴訟時效,利息就當然在權利主張期限內。因此,輪胎公司應對980萬元借款的全部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庭審情況
1、2001年12月20日開庭質證和調查時,上訴人輪胎公司的代理人拋棄原有的上訴請求,當庭提交一份思路完全不同的補充上訴狀,主張:某分廠雖領取營業執照但事實上并不存在,實際經營中,某分廠就是神騏輪胎廠,神騏輪胎廠與某某建行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代理律師沉著迎戰,及時調整答辯思路,與對方律師進行針縫相對的法庭辯論,充分闡述我方的代理意見:在事實方面,一審中各方當事人都對證據予以認可,二審階段對某某建行提交的證據,輪胎公司沒有異議;相反,輪胎公司對自身主張未能提出相應證據。在法律適用上,一審法院認定500萬元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有效,以及100萬元貸款系有效貸款行為,依據合同法及司法解釋、貸款規則等,適用法律正確。庭審過程中,代理律師占據了法庭上的主動,庭審在有利于我方的局面上結束。
3、開庭后,針對法庭上出現的新的情況,代理律師及時補充5份相關證據,在合議庭合議的重要階段,跟進案情的進展,并與辦案法官、當事人保持溝通,為訴訟進程的順利發展提供進一步的保證。開庭后不到一個月,代理律師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勝訴終審判決書。二審判決表明:合議庭認可了我方提供的全部證據,充分聽取和采納了代理律師的答辯意見和代理意見。代理律師通過自身的努力,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圓滿地完成了本次代理任務,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辦案總結
綜觀本案整個過程,代理律師總結出:商業銀行在辦理信貸業務中必須依法辦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銀行業務操作規程和業務規范,完善審查和審批手續,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銀行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樹立風險防范意識,發放貸款后對借款人執行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當發現借款人、保證人怠于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違反合同行為時,及時主張權利,做好證據保全等一系列工作,采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各種措施將貸款收回。
當然,這也給律師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師應該加強學習金融信貸方面的業務知識,提高辦理專業性強、難度大的經濟糾紛案件的技能,以適應客戶的要求,出色完成顧問工作和代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