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上訴

導讀:
上訴人廣州xx物業發展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xx投資公司、原審被告xx信托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國投對該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借款人無論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貸款本金、利息和應支付的罰金時,無條件向天津xx代為支付。xx國投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天津xx為索要上述款項及追款所支出的費用,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xx物業歸還尚欠貸款本息22121042元,xx國投對xx物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那么借款糾紛上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廣州xx物業發展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xx投資公司、原審被告xx信托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國投對該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借款人無論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貸款本金、利息和應支付的罰金時,無條件向天津xx代為支付。xx國投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天津xx為索要上述款項及追款所支出的費用,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xx物業歸還尚欠貸款本息22121042元,xx國投對xx物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關于借款糾紛上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廣州xx物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xx物業)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xx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天津xx)、原審被告xx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xx國投)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查明:1997年10月15日,天津xx與xx物業簽訂了金字97041號信托資金貸款合同。約定:天津xx提供信托資金貸款人民幣3650萬元給xx物業作為流動資金專項用途。期限6個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年利率10.098%。如xx物業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歸還借款時,天津xx有權向xx物業存款帳戶收取借款。逾期歸還借款,按逾期天數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罰息;如逾期超過3個月,則按貸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xx國投對該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借款人無論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貸款本金、利息和應支付的罰金時,無條件向天津xx代為支付。同日,天津xx與xx物業又簽訂了一份信托存款協議,約定:xx物業將人民幣1650萬元存入天津xx,存款期限6個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即年息為1.98%,存款期限內xx物業不能動用該筆存款,期滿由xx物業委托天津xx支取并用于還款。
上述兩個合同簽訂后,天津xx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向xx物業貸款人民幣3650萬元。合同到期后,xx物業于1998年4月29日償還本金1650萬元,并付清了本金3650萬元截止到1998年3月20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xx國投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天津xx為索要上述款項及追款所支出的費用,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xx物業歸還尚欠貸款本息22121042元,xx國投對xx物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津xx與xx物業簽訂的信托投資貸款合同,是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簽訂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xx物業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合同中違約責任部分關于逾期還款超過3個月則按貸款利率加收50%利息的約定,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償還貸款罰息為日利率萬分之四的規定,故應按日萬分之四計付罰息。xx國投出具連帶責任擔保書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有效,未按擔保書約定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據此,該院判決:一、xx物業給付天津xx貸款本金2000萬元,期內利息373230元,及相應罰息(1998年4月29日-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計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決給付之日,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付);二、xx國投對上述事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上述給付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四、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0615元,保全費111120元,由xx物業和xx國投各負擔115867.5元。 xx物業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本案的貸款合同本金實際上是2000萬元,1650萬元在天津xx自己的帳上沒有動,但利息是按3650萬元支付的,應該將貸款合同和存款合同聯系起來看,存款是貸款的一個附加條件,這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另外,貸款合同中關于罰息的約定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予以改判。天津xx答辯稱:兩個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很可能貸款3650萬元,但僅用2000萬元,剩下1650萬元暫時不用,存放我司,隨時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天津xx于1997年10月29日實際向xx物業放貸2000萬元,另1650萬元仍留在天津xx。1998年3月20日,xx物業按3650萬元貸款標的支付合同期內利息1330824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自愿協商簽訂的,除罰息的約定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認定無效外,其余條款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天又簽訂了存款合同,雖約定xx物業將1650萬元直接存入天津xx,實際上xx物業并沒有款項存入天津xx,而是由天津xx將貸款3650萬元中的1650萬元直接扣留,天津xx只放貸2000萬元給xx物業,但收取3650萬元的貸款利息。雙方簽訂存款合同的意圖是為了使天津xx獲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貸款利息的差額,用以提高前述200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行為是為了規避法律規定,依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應認定其無效。對該無效存款合同,雙方均有責任。由于貸款合同的實際放貸是2000萬元,因此合同期內的利息應按2000萬元本金計算,xx物業已經支付的合同期內利息的超出部分,應充抵實際貸款的本金。xx物業關于存款合同是一種規避法律行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xx國投為本案貸款合同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保證,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xx國投應對xx物業的本案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原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對適用逾期罰息的計算標準欠妥,應予適當變更。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1998)高經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三、四項;
二、變更該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xx物業發展公司給付原告天津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貸款本金人民幣2000萬元,期內利息373230元,及相應罰息(1998年4月29日至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計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決給付之日,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付)"為:廣州國信物業發展公司給付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貸款本金人民幣19678976元,并支付該款罰息(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還貸罰息標準計算逾期罰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各120615元,由廣州國信物業發展公司各承擔67008.33元,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各承擔53606.67元。財產保全費111120元,由廣州國信物業發展公司承擔。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