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的上訴狀怎么寫?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民事上訴狀一、民事上訴狀主體信息部分上訴人:曹某,詳細信息(略)。因此,趙某所主張的借款事實與上訴人無關。那么民間借貸糾紛的上訴狀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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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民事上訴狀
一、民事上訴狀主體信息部分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詳細信息(略)。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河南xxxx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詳細信息(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詳細信息(略)。
二、民事上訴狀主體部分
上訴人曹某因與被上訴人趙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豫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由張某獨自償還借款本金XX萬元及利息;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張某承擔。
上訴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借款人。被上訴人趙某所提交的借據是被上訴人張某向其出具的,該借據有張某的署名,足以證明趙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關系。趙某所主張的借據系因被告曹某不會寫字由被告張某書寫這一情況并不存在,恰且與客觀事實相反,趙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這一主張。趙某既沒有現實的給上訴人轉賬借款,更無證據證明上訴人讓其向指定賬戶轉款。因此,趙某所主張的借款事實與上訴人無關。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趙某并未完成舉證責任,即不能證明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
三、民事上訴狀結尾部分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