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明確的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借款人不明確的糾紛常見的是從實體上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但其出示的借條落款人卻是韓某。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的借條是韓某而不是王某,屬不符合立案條件登記所立的案件。被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被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后才確認被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實體處理中針對的是“借條”能否證實王某借款的問題,是實體的問題,而非程序問題。那么借款人不明確的糾紛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不明確的糾紛常見的是從實體上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但其出示的借條落款人卻是韓某。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的借條是韓某而不是王某,屬不符合立案條件登記所立的案件。被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被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后才確認被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實體處理中針對的是“借條”能否證實王某借款的問題,是實體的問題,而非程序問題。關于借款人不明確的糾紛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不明確的糾紛怎么處理?借款人不明確的糾紛常見的是從實體上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案情】
2015年12月20日,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借款37000元。但其出示的借條落款人卻是韓某。
【分歧】
對于實際借款人與借條出據人不是同一人的訴訟能否得到法律保護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從實體上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借款人是“韓某”,而訴訟要求償還借款人是“王某”,負有舉證責任的謝某未能舉示證據,證明“韓某”就是“王某”,謝某陳述給付現金又未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為此,對謝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從程序上駁回謝某的起訴。理由:
一是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謝某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即不符合立案條件所立的案件,才判決駁回起訴。本案中的借條是韓某而不是王某,屬不符合立案條件登記所立的案件。
二是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被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被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后才確認被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2.被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后才確認其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被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本案謝某應告的是韓某,而事實告的是王某,即告錯了人,不符合立案條件,應駁回起訴。
三是本案的關健是王某未出現,導致借條得不到證實,到底是不是王某所寫,是謝某的舉證責任,應從程序上駁回謝某的起訴,保留謝某的訴權。
【分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一是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被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被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本案有明確被告王某、有具體訴訟請求、屬法院管轄,符合立案條件。實體處理中針對的是“借條”能否證實王某借款的問題,是實體的問題,而非程序問題。二是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本案中的借條雖有潛在的證實王某借款可能性,但它畢競目前不能證實王某借款,謝某認為王某為借款人的事實不能被證實,符合駁回訴訟請求的條件。三是關于是否需保留謝某訴權的問題。1.本案中的“借條”不足于證明王某借款,僅憑借條謝某不能勝訴,亦即不存在喪失訴權問題;2.如果謝某有新的證據,能有王某的手印與借條手印相印證,或有王某的字跡相對照,或者王某出現,舉證責任由王某承擔,可推定欠條為王某所寫,借款屬實;這一切均建立在新的證據基礎上,依據新的證據,可行使訴權,不存在謝某喪失訴權的問題,亦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并不矛盾。
為此,認為,不存在為謝某保留訴權的問題。四是關于本案是否存在告錯王某的問題。本案中借條是韓某,謝某主張王某即為韓某,但其現所舉示的證據未能證實這一事實;告誰是謝某的選擇權,謝某很有可能任意指認“何某”、“易某”為韓某,而裁判謝某勝訴,裁判風險太大。本案實質是需證實誰為韓某、誰以韓某為名借錢的實體問題,而非告沒告錯王某的程序問題,事實上韓某根本屬于查無此人狀況,而王某一直未能聯系上。為此,認為本案不存在告沒告錯王某問題。
(原標題:借款人不明確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