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電化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

導讀:
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車站支行為與被上訴人某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某某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某某天成電化有限公司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法民二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9月22日,某某車站工行與某某集團公司簽訂 三工車信字第010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 1700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2002年9月21日。同日,某某車站工行向某某集團公司發放了該筆借款。某某集團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分別償還了該兩筆借款。上述三筆借款均由天成電化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那么某某電化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車站支行為與被上訴人某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某某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某某天成電化有限公司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法民二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9月22日,某某車站工行與某某集團公司簽訂 三工車信字第010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 1700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2002年9月21日。同日,某某車站工行向某某集團公司發放了該筆借款。某某集團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分別償還了該兩筆借款。上述三筆借款均由天成電化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關于某某電化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車站支行(以下簡稱某某車站工行)為與被上訴人某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原審被告某某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公司)、原某某天成電化有限公司 (已破產終結,以下簡稱天成電化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二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樹明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華菊、代理審判員沙玲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趙穗軍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9月22日,某某車站工行與某某集團公司簽訂 (2000)三工車信字第010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 1700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2002年9月21日。同日,某某車站工行向某某集團公司發放了該筆借款。2002年9月11日,某某集團公司償還了該筆借款。次日,雙方又簽訂了 (2002)三工車信字第039-1號、第039-2號借款合同,分別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900萬元和800萬元,用途均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2003年9月5日。某某車站工行于簽約當日發放了該兩筆借款。2003年9月3日,某某集團公司償還了該兩筆共計1700萬元借款。2003年9月5日,雙方簽訂了 (2003)三工車信字第039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 1600萬元,用途為購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2004年8月25日。某某車站工行于簽約當日發放了該筆借款。2004年8月3日,某某集團公司償還了該筆借款。2004年8月5日,雙方簽訂(2004)三工車信字第37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1590萬元,用途為購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 2005年8月3日。
2000年9月25日,雙方簽訂(2000)三工車信字第009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1647萬元,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2002年9月24日。某某車站工行于簽約當日發放了該筆借款。2002年9月11日,雙方簽訂了(2002)三工車信字第038- 1號和(2002)三工車信字第038-2號借款合同,分別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1200萬元和800萬元,用途均為“還舊借新,購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簽約當日至2003年9月10日。某某車站工行于簽約當日發放了該兩筆借款。某某集團公司收到2000萬元借款的次日償還了 (2000)三工車信字第009號借款合同項下的1647萬元借款。某某集團公司于2003年8月4日向某某車站工行償還了220萬元,于2003年9月8日向某某車站工行償還1200萬元、800萬元。2003年8月 7日,雙方簽訂(2003)三工車信字第35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710萬元,用途為購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簽約之日至2004年8月6日。 2003年8月29日,雙方簽訂(2003)三工車信字第38號借款合同,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1490萬元,用途為購原材料,借款期限自簽約之日至2004年8月29日。該兩筆借款均于簽約當日發放。某某集團公司于2004年8月5日分別償還了該兩筆借款。2004年8月6日,某某車站工行與某某集團公司又簽訂了 (2004)三工車信字第38號和第39號借款合同,分別約定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借款1480萬元和700萬元,該兩筆借款于2005年8月5日到期。
上述三筆借款均由天成電化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原審法院另查明:xx公司于 2000年8月由某某集團公司、白銀氟化鹽有限責任公司、焦作市冰晶石廠、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焦作市焦鋁碳素廠五家法人股東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 6800萬元。某某集團公司出資65 176 184元,占總股本的95.84%。亞太評估事務所以1999年11月30日為基準日對某某集團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結論為某某集團公司的凈資產為9232.6萬元。2000年9月 21日,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的承諾書載明:某某集團公司以現有優良資產(電解一分廠、電解二分廠、動力車間等輔助車間)作為股份投入,投資金額占 95.84%。2000年11月16日,某某集團公司和xx公司共同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該書面承諾第二條內容為:“為了使某某車站工行的債權不受某某集團公司改制的影響,確保某某車站工行信貸資產安全,某某集團公司再以十萬噸電解鋁擴建工程竣工后總資產作為償還某某車站工行債務的保證,如果某某集團公司確實無力歸還某某車站工行的債務,那么由xx公司負責歸還。”
天成電化公司已于2007年5月12日破產還債。
某某車站工行于2006年8月28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某集團公司和xx公司共同償還貸款本金 3770萬元,利息3 754 860.16元(該利息計算至2006年7月20日,此后利息繼續計算);判令天成電化公司對上述債務在其擔保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某車站工行訴請某某集團公司償還3770萬元本金及3 754 860.16元利息,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據及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證據充分,對某某車站工行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確認。xx公司與某某集團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向其出具的《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中關于“如果某某集團公司確實無力歸還某某車站工行的債務,那么由xx公司負責歸還”的承諾,該承諾具有保證的性質。因本案貸款是2000年的舊貸款經多次以貸還貸逐步演化而來并非 2004年發生的新貸款,xx公司在 2000年11月承諾與某某集團公司共同償還的借款已經償還,xx公司不應對 2004年發生的本案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從某某集團公司2000年9月21日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的承諾書中載明的“某某集團公司以現有優良資產(電解一分廠、電解二分廠、動力車間等輔助車間)作為股份投入”的內容可以認定,某某集團公司以其優良資產與他人組建了xx公司。從xx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看,其主要股東是某某集團公司,其投入xx公司 65 176 184元,占總股本的95.84%,而經亞太評估事務所以1999年11月30日為基準日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其凈資產價值為9232.6萬元,由此可以認定某某集團公司將其大部分資產投入了xx公司。故某某集團公司應以其資產包括其擁有的xx公司的股權對某某車站工行的債務承擔責任。由于本案貸款是2000年的舊貸款經多次以貸還貸逐步演化而來的,某某車站工行不能舉證證明保證人天成電化公司對以新貸償還舊貸明知或同意,也不能證明舊貸款的保證人同為天成電化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天成電化公司對本案借款不承擔保證責任。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某集團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某車站工行償還借款3770萬元本金及 3 754 860.16元利息(該利息計算至2006年7月20日,自2006年7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限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對上述給付款項,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某某車站工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 217 284.3元,由某某集團公司負擔。
某某車站工行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已支持了某某車站工行關于本案3770萬元貸款本金實際上形成于2000年,是 2000年舊貸款經多次以貸還貸的方式演化而來,并非是2004年新發生的貸款的主張,卻又認定xx公司在2000年11月承諾與某某集團公司共同償還的借款已經償還,據此判決xx公司不應對 2004年發生的本案貸款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某某集團公司至今尚欠車站工行借款本金共計達23 081萬元,xx公司提供的證據中沒有任何一份能夠證明某某車站支行在本案中主張的3770萬元貸款,已由其或某某集團公司償還完畢。xx公司應當依據《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承擔還款責任。二、原審判決認定某某車站工行不能舉證證明天成電化公司對本案以新貸償還舊貸明知或同意,也不能證明舊貸款的保證人同為該公司,故天成電化公司對本案貸款不承擔保證責任的認定違反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以貸還貸的事實是否明知以及前貸與后貸的保證人是否同一的事實,依法應由天成電化有限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天成電化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未能舉證證明上述事實,應依法對本案貸款承擔連帶的還款責任。請求二審依法改判由xx公司對某某集團公司所欠借款本金377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改判天成電化公司對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在本院二審過程中某某車站工行提出:鑒于天成電化公司已于2008年1月 22日被河南省陜縣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申請撤回對天成電化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xx公司答辯稱:一、 2000年7月,某某集團公司系與其他五家法人共同發起設立xx公司。某某集團公司以其經評估價值為3億余元的資產作為股權投入xx公司。為了通過上市公司資格認證,某某集團公司于2000年 9月21日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承諾書》,提出其投入xx公司的設備資產只對該行的2550萬元債務承擔責任,其余的債務仍由某某集團公司承擔,某某車站工行對此予以認可。某某集團公司和xx公司及某某車站工行簽署了5份涉及金額為2550萬元的《債務轉移協議》。 2000年11月16日xx公司的《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是基于xx公司接收某某集團公司股權財產的不可分割性,而對其中2550萬元有抵押的某某車站工行的債務出具的承諾,并不構成對某某車站工行2000年11月以后與某某集團公司之間其他借款承擔責任的承諾。xx公司不應對本案所涉及的2004年 8月某某集團公司與某某車站工行及擔保人天成電化公司間的借款承擔民事責任。xx公司為了履行上述《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于2001年9月14日與某某車站工行簽訂了借款用途為“為支持企業上市,轉移貸款”,借款金額為2550萬元的三份《借款合同》。該2550萬元借款分別于2001年9月25日、26日全部償還,該事實證明《債權轉移協議補充承諾》已實際履行,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解除。二、本案所涉及的三筆貸款是2004年8月某某集團公司因生產購買原材料與某某車站工行及擔保人天成電化公司之間發生的新的借貸法律關系,xx公司不是該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不存在與某某集團公司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原審被告某某集團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本院參與二審訴訟。
本院二審除確認原審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
xx公司系在河南省注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創業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1日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蓋有該公司公章并由該公司董事長李永正簽字的《承諾書》稱:“為爭取企業上市,謀求更大發展,于2000年7月改制,經河南省體改委批準發起成立了xx公司,某某集團公司以現有優質資產(電解一分廠、電解二分廠、動力車間等輔助車間)作為股份投入,投資總額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95.84%。同時,為了通過上市公司資格認證,確定將股份公司應承擔的大部分負債留在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只承擔銀行債務8232萬元(其中有貴行 2550萬元),貴行原貸給我集團公司的 13 420萬元中所剩余的10 870萬元債務仍由集團公司承擔。為確保貴行的10 870萬元信貸資產不因我公司改制而遭受損失,并使該貸款正常還本付息,我集團鄭重承諾,對此10 870萬元債務,我集團公司以十萬噸一期電解鋁擴建工程(3.1萬噸)竣工后總資產作為償還貴行債務保證,若該資產以后需要進入股份公司,貴行債權將隨同該資產同步轉移”。某某車站工行對該承諾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其從未接受該承諾,不同意xx公司只承擔某某集團公司13 420萬元債務中的2550萬元的請求。
某某集團公司和xx公司簽署5份涉及上述某某車站工行2550萬元貸款的《債務轉移協議》。在該五份協議的“銀行信貸部門簽章”處,某某車站工行未加蓋公章。
2000年11月16日,某某集團公司和xx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該補充承諾第一條稱:某某車站工行與某某集團公司、xx公司三方所簽的債務轉移001、002、 003、004、005號協議僅是為了支持企業上市,不作為債務轉移的實質依據,與車站工行的債權無關,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共同對車站工行的債權負責;第三條稱:如十萬噸電解鋁工程竣工后資產需進入股份公司,車站工行債權隨同該資產同步轉移。
根據xx公司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聯交所發布的《非常重大收購及關聯交易公告》,某某集團公司自2004年 6月13日起租賃xx公司的3.1萬噸電解鋁設備。雙方于公告日簽訂協議,xx公司以承擔某某集團公司所欠金融機構(不包括車站工行)債務、應收賬款、采購定金及現金支付等方式,以3.9078億元為對價收購某某集團公司3.1萬噸電解鋁生產線及輔助設施及某某集團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其中3.1萬噸電解鋁生產線及輔助設施作價3.1496億元。
某某集團公司已將持有的xx公司全部股權(占xx公司總股本的 67.2%)轉讓給案外人天瑞公司。
2007年5月25日,河南省陜縣人民法院裁定天成電化公司破產還債。2008年 1月22日該院裁定:宣告終結該破產案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根據該案破產管理人的破產資產分配方案,該案普通破產債權人的受償比例為零。
本院認為:某某集團公司未依約償還某某車站工行貸款3770萬元本金及利息,構成違約。本案各方當事人對該項事實均無異議,故原審判決關于某某集團公司的民事責任部分本院予以維持。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是:xx公司是否應對某某集團公司的本案欠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某某集團公司以其優良資產與他人組建xx公司,將凈值9232.6萬元的資產投入到xx公司,導致其償還銀行債務的責任財產減少,清償債務的能力削弱。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承諾書》,提出其投入xx公司的設備資產只對該行共計 13 420萬元債務中的2550萬元債務承擔責任,其余的債務仍由某某集團公司承擔。對此承諾,某某車站工行未予接受,也未在某某集團公司和xx公司簽署的5份涉及某某車站工行2550萬元貸款的《債務轉移協議》上加蓋公章,故該債務轉移協議對某某車站工行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某某集團公司和xx公司于 2000年11月16日簽署的《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實際上向某某車站工行承諾了以下三項內容:其一為前述某某集團公司、xx公司所簽訂的債務轉移協議僅是為了企業上市需要所作,不是債務轉移的實質依據,即雙方已否定了五份債務轉移協議的法律效力,并承諾某某集團公司與xx公司共同對車站工行的債權負責;其二,某某集團公司以十萬噸電解鋁擴建工程竣工后總資產作為償還某某車站工行債務的保證,如果某某集團公司無力歸還某某車站工行的債務,該債務由xx公司歸還;其三,如十萬噸電解鋁工程竣工后資產需進入股份公司,車站工行債權隨同該資產同步轉移。該承諾意思表示明確,第一條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即債的加入,某某集團公司不脫離原來的債務關系,xx公司加入到某某集團公司對某某車站工行的債務當中,承諾與某某集團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第二條為債的保證,即某某集團公司以十萬噸電解鋁的資產作為還款保證,在其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xx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第三條實際為附條件的免責債務承擔,即以十萬噸電解鋁的資產進入xx公司為條件,當該條件成就時,某某集團公司脫離原來的債務關系,xx公司直接向某某車站工行承擔還款責任。某某車站工行認可《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根據十萬噸電解鋁的資產其中6.9萬噸資產在xx公司成立時即進入該公司,另 3.1萬噸資產自2004年6月13日起由xx公司租賃,并于2005年10月27日以承擔某某集團公司債務和支付部分現金等方式收購的事實,認為《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所附條件已經成就,要求xx公司承擔某某集團公司本案債務的還款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時,某某集團公司的還款責任本可以免除,但由于其未對此提起上訴,加之《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第一條的承諾,故xx公司與某某集團公司應對本案3770萬元本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三)關于xx公司提出的本案所涉及的三筆貸款是2004年8月某某集團公司因生產購買原材料與某某車站工行及擔保人天成電化公司之間發生的新的借貸法律關系,xx公司不是該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從本案合同約定的貸款目的及貸款、還款的操作方式,可以認定:本案車站工行所訴某某集團公司的三筆貸款即(2004)第37號、38號、 39號借款合同均系借新還舊借款合同。 (2004)第37號1590萬元借款合同是經數次借新還舊后對雙方2000年之前1700萬元借款的借新還舊,而(2004)第38號 1480萬元借款合同、第39號700萬元借款合同系經數次借新還舊后對雙方2000年之前1647萬元借款合同的借新還舊。原審判決認定本案貸款是2000年的舊貸款經多次以貸還貸逐步演化而來是正確的。借新還舊系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收回,金融機構又向原貸款人發放貸款用于歸還原貸款的行為。借新還舊與貸款人用自有資金歸還貸款,從而消滅原債權債務的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新貸代替了舊貸,但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除,客觀上只是以新貸的形式延長了舊貸的還款期限,故借新還舊的貸款本質上是舊貸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展期。本案某某集團公司的相關舊貸實際并未得到清償,xx公司對某某集團公司的上述三筆貸款仍應依其承諾,承擔民事責任。
(四)xx公司在本院二審中提出,本案《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是對xx公司同意接收的某某集團公司 2550萬元債務對某某車站工行出具的承諾,并不構成對某某車站工行與某某集團公司之間其他借款承擔責任的承諾。為了履行上述《債務轉移協議補充承諾》,xx公司于2001年9月14日與某某車站工行簽訂了轉移貸款2550萬元的三份借款合同,且該2550萬元借款已全部償還?!秱鶛噢D移協議補充承諾》因已實際履行,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解除。對此,本院認為,《債權轉移協議補充承諾》并未明確約定xx公司只對某某集團公司的2550萬元債務對某某車站工行承擔民事責任。xx公司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了三份還款憑證,證明2000年9月 25日、2000年9月26日、2000年9月26日以轉移貸款名義,代某某集團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還款2550萬元。對此,某某車站工行未予否認,雙方均認可該還款并非本案欠款的還款,故本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但三筆還款均發生于2000年11月16日xx公司向某某車站工行出具《債權轉移協議補充承諾》之前,難以據此得出該項還款是為履行上述補充承諾的結論。故xx公司關于某某車站工行實際上默認了xx公司只承擔某某集團公司2550萬元債務的請求,該協議因履行得以解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天成電化公司的主體資格和民事責任問題。鑒于在本院二審審理前,天成電化公司已于2008年1月22日被河南省陜縣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其民事主體資格因破產程序終結歸于消滅,天成電化公司不能再作為本案的當事人。
綜上,原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責任判處不當。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二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上述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為:某某鋁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車站支行償還借款本金3770萬元及利息 3 754 860.16元(計算至2006年7月20日,自2006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分段計付至付清之日止)。上述給付義務人如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17 284.3元,由某某鋁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17 284.3元,由某某鋁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