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

導讀:
以下稱電機廠)借款保證糾紛一案,四川超躍律師事務所指派陳進、曹明江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開庭前,代理人聽取了辦事處經辦人對該案介紹。對案件的事實更加清楚明白,現依據已調查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代理人本著論辯是非。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市支行將債權依法轉移給辦事處。借款到期后,原債權人于1999年12月31日對主債務人進行了催收。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3、保證人四川宜賓力源電機有限公司應當對機床廠3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那么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下稱電機廠)借款保證糾紛一案,四川超躍律師事務所指派陳進、曹明江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開庭前,代理人聽取了辦事處經辦人對該案介紹。對案件的事實更加清楚明白,現依據已調查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代理人本著論辯是非。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市支行將債權依法轉移給辦事處。借款到期后,原債權人于1999年12月31日對主債務人進行了催收。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3、保證人四川宜賓力源電機有限公司應當對機床廠3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關于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的委托,就辦事處與被告四川宜賓機床廠(以下簡稱機床廠)、被告四川省宜賓電機廠(現變更名稱為四川宜賓力源電機有限公司。
以下稱電機廠)借款保證糾紛一案,四川超躍律師事務所指派陳進、曹明江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開庭前,代理人聽取了辦事處經辦人對該案介紹。
調取了相關材料。
剛才又參加了法庭調查。
對案件的事實更加清楚明白,現依據已調查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代理人本著論辯是非。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案件事實:辦事處依據有關規定,機床廠與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市支行于1995年6月30日簽訂1份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機床廠向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市支行分兩次借款500萬元,電機廠承擔連帶保證責訴訟時效的概念任,其中一筆300萬元到期日為載明為1999年12月30日,到期后,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市支行于1999年12月31日向借款人機床廠發出催收貸款利息通知書,只有借款人機床廠在于2000年2月21日簽收,但無保證人電機廠簽字或蓋章。2000年5月30日。
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市支行將債權依法轉移給辦事處。
即現在的原告,機床廠于同日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章,2002年3月30日、2003年1月10日辦事處在四川日報上對主債務人機床廠、保證債務人電機廠入行公告催收。
2004年3月23日辦事處在四川法制報上再一次進行公告催收,在2005年11月4日,辦事處向宜賓中院提起了訴訟,并依法申請了財產保全。二、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1、本案件應當適用擔保法生效以前的有關規定。該筆借款發生在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生效日期為1995年10月1日,但擔保人電機廠的擔保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生效以前行政賠償范圍,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2、對主債務人機床廠的訴訟時效是合法有效的,應當依法償還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債權人于1999年12月31日對主債務人進行了催收。
辦事處依據有關規定。
依法受讓了債權,主債務人機床廠簽章入行了確認。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睹穹ㄍ▌t》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對主債務人及保證債務人訴訟時效是有效的。2002年3月30日、2003年1月10日辦事處在四川日報上對主債務人機床廠、保證債務人電機廠進行公告催收,2004年3月23日辦事處在四川法制報上再一次進最新遺產繼承法全文行公告催收,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
有催收債務內容的。
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3、保證人四川宜賓力源電機有限公司應當對機床廠3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1)、機床廠與原債權裝修合同下載人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市支行于1995年6月30日簽訂1份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保證人愿負連帶償還本息責任",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電機廠在合同所載明的擔保單位處加蓋了公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第6條規定: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當被保證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既可向被保證人求償,也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2)、原債權人及辦事處依法進行了催收,依法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是符合《民法通則香河消防廣場》第135條、140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關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中斷。(3)、擔保人電機廠答辯稱,未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代理人認為。
其答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擔保人電機廠所引用的198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后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已經失效,況且不適用于本案,錯誤引用法條。
本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同中保險條款內容請示作出答復,批復如下:"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只應對經他同意、簽字(蓋章)的保證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你院請示的案件中,南樂縣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樂縣大華貿易公司與貸款方中國工商銀行南樂縣支行1985年3月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擔保單位欄內蓋章。
故對該合同中借款方所應履行的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但借、貸雙方在履行合同中,不通知擔保人,亦未征得擔保人同意,于同年4月下旬達成書面協議,將還款日期延長1個月,這一變更。
應視為成立了新的法律關系,解除了原來的擔保合同。因此,南樂縣公路管理段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
保證人仍在成都君合律師事務所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本解釋第31條明確規定:本院以前關于保證問題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但已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規定進行再審。由此可見。
電機廠引用失效法條是錯誤的,且與本案無關。在本案中,原債權人及辦事處是根據有關規定,依法對主債務人機床廠催收,并進行債權的轉讓,依法要求主債務人及保證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這與是否通知擔保人電機廠無關,也不是電機廠逃避債務的借口。為了更加明確保證人在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行為中權益不受損害,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法〔2005〕62號文。
于2005年5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題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
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故,原債權人向辦事處轉讓債權時,無須征得電機廠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于當事人在擔保法生效前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了權利,使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但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以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個月成都市心理咨詢(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內。
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逾期不主張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辦事處于2003年1月10日在《四川日報》上刊載債權催收公告。
向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權利,故。
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有效(4)、保證人電機廠雖然進行了改制,但應當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機床廠本案所借款項。經代理人查閱工商檔案。
于96年7月5日批準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在2002年6月25日,四川宜賓力源電機有限公司向宜賓市工商局提交了《關于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東代表變化的說明報告》,報告說明電機廠改制時由職工實際出資531萬元購買了國有資產1297萬元,成立了注冊資本為1280萬元的四川宜賓電機有限公司,尚有749萬元未量化到個人,并分別于是1999年和2001年實施再購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通過房屋繼承公證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
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后的新設公司承擔。第九條規定: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況且法庭審理過程中保證人對主體的變更不持有任何異議。4、本案利息計算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計算。代理人曹明江、陳進律師為一般代理人,沒有放棄其它利息權利,民事訴狀中所提及的利息689850.00元,是應宜賓中院為了收取案件受理費用計算,是按三年計算,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