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到哪里起訴

導讀:
在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和利息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出借人,此時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出借人不履行交付借款義務時,借款人起訴要求出借人發放借款的,接受貨幣一方即為借款人,此時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具體受理地理解
所在地怎么理解?接受貨幣一方如何理解?
(一)所在地包含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兩者。在實踐中,所在地解釋為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關于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理解,仍需要區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除了雙方之間有借貸合意,必須有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借款合同關系才成立。借款人出借款項后,合同關系成立,借款人應履行向出借人還款的義務,此時接受貨幣一方即為出借人。
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
2.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那么合同一旦成立,出借方要履行出借款項的義務,借款方要履行還款義務。在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雙方均可提起訴訟。
在出借人不履行交付借款義務時,借款人起訴要求出借人發放借款的,接受貨幣一方即為借款人,此時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和利息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出借人,此時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該規定是考慮到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往往以企業為主體,交易金額大,需要保護借款人的預期利益。
借款合同到哪里起訴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糾紛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糾紛到哪里起訴
法律分析: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