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怎么寫

導讀:
同時協議約定,本協議執行后,甲方陶XX繼續承辦的彩印廠贈送30%股份給乙方張XX。協議簽訂后,張XX從2002年11月15日起,將X市江城XX彩印廠的全部運作設備及配套設施陸續移交給陶XX,對此被二告的代理人也予以確認。陶XX的行為違反了他與張XX之間達成的協議,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應于2003年3月10日把欠張XX的9萬元及30%股份所價值的款項償還給張XX。那么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協議約定,本協議執行后,甲方陶XX繼續承辦的彩印廠贈送30%股份給乙方張XX。協議簽訂后,張XX從2002年11月15日起,將X市江城XX彩印廠的全部運作設備及配套設施陸續移交給陶XX,對此被二告的代理人也予以確認。陶XX的行為違反了他與張XX之間達成的協議,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應于2003年3月10日把欠張XX的9萬元及30%股份所價值的款項償還給張XX。關于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律師事務所受原告的委托,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參加本案的各項訴訟活動,現就本案審理,發表代理詞如下:
1、X市江城XX彩印廠(以下簡稱“XX彩印廠”)第一被告欠原告人民幣190000元。
由于第一被告開辦的XX彩印廠資金周轉困難,XX彩印廠及第一被告于2002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90000元(壹拾玖萬元正),月利率1.6%,壹年到期還清本金。以上事實有借據等為證,經原告多次催款,第一被告均以種種借口拒不還款。
2、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達成財產轉讓協議,把XX彩印廠的全部運作設備及配套設施轉讓給第二被告,但沒有借款的相關證據。
第一被告張XX與第二被告陶XX于2002年10月12日達成財產轉讓協議,把XX彩印廠的全部運作設備及配套設施,轉讓給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在與第二被告達成的協議中明確約定,甲方陶XX欠乙方張XX9萬元,作為乙方入股。同時協議約定,本協議執行后,甲方陶XX繼續承辦的彩印廠贈送30%股份給乙方張XX。協議簽訂后,張XX從2002年11月15日起,將X市江城XX彩印廠的全部運作設備及配套設施陸續移交給陶XX,對此被二告的代理人也予以確認。第一、二被告轉讓財產據說是第一被告欠第二被告61萬元,但兩被告沒有擔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述借款的存在。根據第一、二被告達成的財產轉讓協議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第二被告在轉讓協議簽訂當月還借款6萬元給第一被告采購材料,第一被告在轉讓財產當月若用6萬元采購材料是不可能在當月12日就倒閉的,再有在設備清單上沒有對價值6萬的材料作任何處分,這顯然是有違常理的。
3、第一、二被告惡意串通,非法轉移財產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債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由于,第一、二被告就XX彩印廠的全部運作設備及配套設施達成的轉讓協議,所以XX彩印廠實際上已經破產。按照法律規定XX彩印廠應進行破產清算,應通知所有債權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沒有按法律規定通知債權人并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不顧其它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第一被告的全部清償;第一被告在明知有其它債務的情況下把XX彩印廠的全部設備轉讓給第二被告。第一、二被告通過協議的形式以明顯低價轉讓機械設備,很顯然第一、二被告之間是惡意串通轉移財產,損害第三人即原告的債權,使得原告的債權落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因此第二被告應當將從第一被告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第一被告,然后作為破產財產,對所有債權人清償。
4、退一步來說,即使第一、二被告之間達成的協議是有效的,第二被告也沒有履行其義務,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003年3月10日,陶XX根據上述協議所得的設備作為出資與蘇XX共同成立了X市恒晶彩色包裝有限公司。根據X市恒晶彩色包裝有限公司在X市工商局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證明》中均有張XX的簽名,但到公司正式成立時,該公司的股東只有陶XX和蘇XX兩人,兩人各占50%的股份。陶XX既沒有按協議約定把欠乙方張XX的9萬元轉為股份,也沒有按協議約定把30%的股份贈送給張XX。陶XX的行為違反了他與張XX之間達成的協議,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應于2003年3月10日把欠張XX的9萬元及30%股份所價值的款項償還給張XX。也就是說從2003年3月10日張XX對陶XX享有到期債權。
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第二被告已于2003年初在江城法院執行庭,代張XX向債權人還了約九萬元,但提供不出任何有關債權人收款的單據,也不能說出具體是哪個案件、當事人是誰。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第二被告沒有向第一被告支付過現金,但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出示的第二份證據“收據”的內容是“茲收到陶XX與我約定的協議書抵扣款,共款人民幣玖萬元,顯然第二被告的代理人的說法與收據之間是相矛盾的,而且證據是在起訴后開庭時才提供的,不排除第一、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二被告應對其主張的已代第一被告償還款項的事實進行舉證證明,若提供不出有關證據,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對于30%股權的問題,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第一、二被告之間是一種單純的贈與關系,是實踐性行為,要沒有實際交付前是不生效的,是沒有事實依據的。由于張XX轉讓給陶XX的全部機器設備是明顯低于正常價格的,(例如;蘇XX用作出資的“景德鎮產自動四開單色膠印機,按評估機構于2003年2月21評估時的價值為167900元,但按XX彩印廠機械設備清單上,第一、二被告確認的價值僅為10萬元,相差67900元)陶XX才把30%股權轉讓給張XX,他們之間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一種的單純的贈與關系。第一、二被告之間贈與行為是以財產轉讓為條件的,是一種諾成性行為,只要雙方達成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就應當生效,第一被告在完全履行其義務后,第二被告必須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
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第一、二被告于2003年1月9日達成變更補充協議書(第二被告提交的證據一)30%股權的轉讓不再執行”,第一被告的行為屬于放棄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撤消第一、二被告之間達成的,旨在轉移財產,侵害原告合法債權的變更、補充協議,確認該協議無效。
終上所述,第一、二被告,先是在沒有證明有借款事實存在的情況下,通過協議的合法形式掩蓋其轉移財產的非法目的,一夜之間將全部財產轉移走,在原告找到有關財產線索起訴后,又通過變更、補充協議的形式放棄債權。很顯然第一、二被告通過惡意串通、非法轉移財產,侵害債權人即原告的合法債權,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代理人:
年 月 日
1、保護合法借貸行為,暢通融資渠道。維護良好金融運行秩序和環境,促進金融協調發展,是振興經濟和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民間資本日益壯大,投資需求日益強烈的現狀下,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并非明智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充分運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民商事案件的審理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為的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依法支持金融創新,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實現司法的疏導作用。
2、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法院要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嚴厲打擊和制裁各種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為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積極履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司法職責,注意甄別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防止少數企業或個人利用當前中小企業急需資金的機會規避金融監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在審理和執行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法集資嫌疑和犯罪線索,或者有引發系統性風險可能的,要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范;及時移送案件或犯罪線索;要運用多種手段加強集資款的清收追逃,依法及時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還要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范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群體性事件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3、規范借貸行為,促進民間金融健康發展。人民法院應當注重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借貸行為和民間金融市場的規范和導向作用,防范和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依法妥善處理借貸糾紛,引導各類借貸主體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社會價值。
4、注重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依法調解。借貸合同雙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產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聯系,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注重調解,及時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但在借貸糾紛的調解過程中,要注意加強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審查,包括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親密關系,起訴的事實、理由是否存在明顯不合常理的內容,一方當事人是否簡單自認、未作抗辯等。
1、無效認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借貸合同一方未經許可經營金融業務或變相經營金融業務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包括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以“標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籌集資金的行為;以向他人出借資金牟利為業的“地下錢莊”從事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等。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按照法律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2、有效認定。對于非金融企業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募集資金,為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應當認定有效。
3、部分無效認定。借貸合同雙方約定的利率過高的,對于過高利率約定的部分應當認定無效,其他部分有效。
對于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復利問題,原則上應予禁止,因為“利滾利”的計息方式極易導致貸款額急劇膨脹,損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復利,且根據借款本金計算未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可以予以保護,而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則一律認定無效。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屬于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為,不符合借款人借款的真實意思,也違背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主要合同義務,使得償還利息在時間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時,不論借款人是否同意,均應當認定無效。實體處理包括兩方面:其一,借款數額應認定實際借款數額,而非約定的借款數額;其二,借款利息應以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而非以約定的借款數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