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二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導讀:
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因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其次,樁基礎變更工程乃為三建工程公司施工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而改變設計所引起的工程量變更,要求在投標階段解決此問題根本不合邏輯事理;其三,紫暉咨詢公司出具該意見已超出其正常工程審價職能之外,為無權認定。關于三建工程公司主張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因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預交一、二審受理費,故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逕付給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二審法院已收取訴訟費不再另行收退。那么佛山市第二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因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其次,樁基礎變更工程乃為三建工程公司施工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而改變設計所引起的工程量變更,要求在投標階段解決此問題根本不合邏輯事理;其三,紫暉咨詢公司出具該意見已超出其正常工程審價職能之外,為無權認定。關于三建工程公司主張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因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預交一、二審受理費,故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逕付給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二審法院已收取訴訟費不再另行收退。關于佛山市第二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佛中法民五終字第xx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禪城區榴苑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孔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廣東源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第二中學,住所地佛山市禪城區和平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鄧xx,校長。
委托代理人吳x、楊xx,均系廣東天地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以下簡稱佛山二中)因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其次,樁基礎變更工程乃為三建工程公司施工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而改變設計所引起的工程量變更,要求在投標階段解決此問題根本不合邏輯事理;其三,紫暉咨詢公司出具該意見已超出其正常工程審價職能之外,為無權認定。故本院對該意見不予以采信。因本案訟爭工程的總工程造價為5261439.12元,而被上訴人佛山二中僅支付其中工程款410萬元,因此應向三建工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1161439.12元。
關于三建工程公司主張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因為雙方在2000年11月13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佛山二中如不按約定付款,應按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本案工程在2002年3月21日已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與施工人于2003年12月18日確認紫暉咨詢公司對于本案工程造價審定總工程造價為5261439.12元,而佛山二中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和審定工程造價支付工程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自2003年12月19日開始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對增減工程項目工程款及發包人逾期付款違約金處理不當,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4)佛禪法民一初字xxx號民事判決為: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向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161439.12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從2003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履行,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受理費各16797元,合計33594元,由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負擔。因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預交一、二審受理費,故被上訴人佛山市第二中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逕付給上訴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二審法院已收取訴訟費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