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證金合同糾紛

導讀:
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吳x因與被上訴人xx建設工程保證金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南民一初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被告協商一致后,原告依約交付12萬元保證金給被告,被告收款后無法向肇慶市xx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項目,經原告追收,被告于2003年7月1日出具收條,承諾收取原告的保證金12萬元由被告負責承擔。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還保證金12萬元及利息,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那么工程保證金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吳x因與被上訴人xx建設工程保證金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南民一初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被告協商一致后,原告依約交付12萬元保證金給被告,被告收款后無法向肇慶市xx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項目,經原告追收,被告于2003年7月1日出具收條,承諾收取原告的保證金12萬元由被告負責承擔。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還保證金12萬元及利息,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于工程保證金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吳x因與被上訴人xx建設工程保證金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3年年初,原、被告口頭約定原、被告合作向肇慶市xx有限公司承包項目工程,保證金由原告出資,被告負責聯系工程業務,若被告無法聯系承包工程則由被告退還保證金給原告。原、被告協商一致后,原告依約交付12萬元保證金給被告,被告收款后無法向肇慶市xx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項目,經原告追收,被告于2003年7月1日出具收條,承諾收取原告的保證金12萬元由被告負責承擔。
原審判決認為:原、被告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保證金后無法向肇慶市xx有限公司承接到承包工程項目,又不退回保證金給原告,被告的行為是違約的,被告未能承接到承包工程項目,收取的保證金應如數歸還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還保證金12萬元及利息,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吳x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工程保證金12萬元及利息(從2004年5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給原告xx。逾期給付,則按上述銀行雙倍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給原告。案件受理費 3910元、財產保全費1020元,兩項合計493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吳x承擔。被告承擔的訴訟費應在歸還上述欠款的同時一并付給原告,不再收退。
上訴人吳x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一、本案一審程序錯誤,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本案的起訴狀、開庭傳案、應訴通知書等文件材料沒有依法送至上訴人手中,而是被經辦人員錯誤地交到上訴人的女兒手中。由于上訴人的女兒現年僅十七歲,是限制民事行為的能力人,并且年少無知,不知該文件的重要性,而上訴人恰好出差連續三個多月未回家,上訴人的女兒便沒有及時通知上訴人有關案件事宜。直至上訴人收到法院郵寄的判決書,才知道被被上訴人起訴的事情。此程序的錯誤,直接影響了審判的客觀公正,剝奪了上訴人在訴訟中的舉證、質證、抗辯等權利。故一審程序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的正確性,應予發回重審。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本案上訴人收取了被上訴人壹拾貳萬元不假,但其基礎關系于《收據》中寫得相當清楚——“現收到xx參與肇慶xx有限公司工程信保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徐廣安共同合伙參與肇慶市xx有限公司承包工程項目,這其實系名為黃木新等人的詐騙團伙的騙局,后來上訴人等三人被騙去四十多萬元資金,上訴人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現公安機關正處于偵察階段,并已抓獲犯罪嫌疑人黃木新,案件即將告破。此12萬元的信保金,正是被騙去資金中的一部分。上訴人于2003年7月1日立具《收據》,僅是確認已收取被上訴人12萬元,結合合伙應共擔風險之原則解釋,該《收據》并沒有上訴人承諾無條件退還12萬元的意思表示。相反,由于合伙應共擔風險,對于被騙的資金,各合伙人應以其出資承擔風險,在合伙資金被騙的情況下,上訴人沒有退還該12萬出資給被上訴人的義務,故被上訴人訴求無理,應予駁回。以上事實,在《收據》中可反映出雙方的合伙關系,但由于上述提及的程序錯誤,一審法院直接剝奪了上訴人的抗辯權,沒有還原事實真相,以致錯判。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程序錯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錯判,上訴人請求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予維持。且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已確認其收取了12萬元保證金。故我方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應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中,被上訴人未提交新的證據。上訴人提交了肇慶市端州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于2004年8月1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存款帳戶復印件一份,同時申請了證人徐廣安出庭作證,欲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合伙關系,合伙資金被肇慶一伙人騙取,共14萬元,該案已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并移交了檢察院,合伙損失應由合伙人共同分擔。被上訴人有異議,認為該情況說明與本案無關,其證明的情況是另一法律關系,而本案是被上訴人給上訴人保證金去承攬工程,該保證金的風險由上訴人負責,故保證金的損失也應由上訴人自己負擔;被上訴人還認為證人徐廣安可能是上訴人的朋友或親屬,因為住址相同,故影響證詞效力。本院經審查認為,銀行存款帳戶系復印件,無原件核對,不予采納;情況說明所證明的是另一刑事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聯性;證人徐廣安的證詞也不足以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合伙關系;故本院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均不予采信。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03年7月1日,上訴人出具收據確認收取了被上訴人工程保證金12萬元并承諾此保證金由上訴人承擔責任,該收據系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故上訴人在未能承接到工程項目的情況下,所收取的工程保證金應如數歸還被上訴人。至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有無合伙關系并不影響該收據的效力。故上訴人認為其沒有承諾無條件退還保證金的意思表示與該收據所證明的事實不符,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妥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pag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10元,由上訴人吳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